近日,江苏淮安“男子假装自杀,女友相救溺亡”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2019年2月的一天凌晨,江苏男子李某酒后同女友吵架后假装跳河自杀,女友孙某明知自己不会水,还是下河对落水的李某施救,结果却被男友拖至深水区导致其溺水身亡。
到底是意外事件还是刑事案件?检察机关为什么以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为什么提出十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总台央广记者孙莹昨晚专访了此案的承办检察官。
因赌博被责怪后假装跳河自杀
男子供述:当时是想让女友哄我
江苏男子李某生于1999年,案发时还不满20周岁,在淮安市区一个酒吧上班,经人介绍,与同在酒吧上班大他11岁的女子孙某确立了恋爱关系。
2019年2月2日凌晨3点多钟,两人在酒吧陪客人喝完酒下班后,相约到一家饭店喝鸡汤。期间,孙某发现男友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里有前几天赌博的信息,孙某一气之下离开了饭店,而这让李某觉得自己很没面子。
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王英杰介绍说,据李某供述,在孙某离开之后,他就走到了桥边,当时自己酒喝多了,想让女友哄自己,就产生了跳河吓唬她的想法。于是就录制了准备跳河的视频给女友,“实际上他并没有从桥上跳下去,而是从桥下面的护栏翻到了水中,从浅水区走至深水区。”
嫌疑人现场指认。(图片来源:淮安市检察院)
女友舍身下水相救
反被男子拖至深水区溺亡
看到男友发来的视频,孙某立即叫人一起赶到了桥边,大声呼喊李某的名字,李某却没有回应。
王英杰:在孙某等人到达现场之后,为了让他们觉得自己像真的跳河,李某便抓住了钢筋假装溺水。孙某多次呼喊他上岸,而李某一直不肯上岸,孙某自己便翻到了护栏内走到了浅水区,对其进行劝说。
李某不会游泳,孙某也不会游泳,但还是下到河里劝说李某上岸,简短的交流后,李某突然抓住孙某,将她拖拽至深水区。他为什么这么做呢?
王英杰:李某自称听到孙某说了一句“要死一起死”,从当时情况看,孙某站在浅水区,主观上并没有自杀意愿,说的至多是一句气话,而李某却酒后失控,借题发挥,不顾被害人反抗和喊叫,强行拖拽被害人到深水区。
强行拖拽中,很快,两人就失去了平衡,眼看都溺水了,李某因为个子比较高,又抓住了桥墩上的钢筋,爬到了桥墩上,被赶来的民警救上岸,送医救治。而孙某溺水之后被水流冲走了。
王英杰介绍说,当时的水文条件比较复杂,而且正值寒冬。虽然相关部门经过打捞,但是都未能发现孙某,经过6天之后,孙某的尸体浮出水面。
检方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其主观上具有放任死亡结果的间接故意
事情发生后,李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如何认定此事的性质一时间争议很大。
有观点认为本案是意外事件,因为李某本人也不会游泳,无救助能力,造成孙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溺水,因此李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有观点认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他只是为了吓唬一下女友而已,因为饮酒后判断力下降,轻信不会发生溺亡结果。
而检察院经过全面审查,以故意杀人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王英杰:之所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他在拖拽孙某之前已经进入过一次深水区,明知道水深到达他肩膀的位置,而孙某比他还矮十几公分,应当说李某应当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他是出于冲动和任性,将被害人继续拖拽至深水区,是一种典型的置他人生命不管不顾的放任。其主观上具有放任孙某死亡结果的间接故意。
男子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
判决已生效
正是对女友生命安全不管不顾的放任,导致了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方面非常慎重。开始建议无期徒刑,后来在法庭审理阶段,考虑到李某和孙某案发前并无大的矛盾,事后李某非常后悔,在归案之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虽然家庭经济条件不好,家人还有残疾,但委托亲属东拼西凑积极赔偿被害人的近亲属,并且也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在办理案件过程当中,检方也当面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想法。
最后,检察院决定对量刑建议进行调整。
王英杰:综合全案来看,李某他属于临时起意,又有呼救的行为,当时发生这个事情主要也是因为酒后冲动。我们认为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要打击犯罪,又要积极化解矛盾纠纷,要做到案结事了,减少社会对立面。于是向法院建议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法院也充分采纳了我们的意见。
最终,李某因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李某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本来相处融洽的情侣,却因为李某酒后冲动害女友丢了性命,自己身陷囹圄,造成了两个家庭的悲剧。
王英杰建议,遇到吵闹纠纷的时候,一定要理性处理,切记不能冲动。“像本案当中,案发水域的水流湍急,水下的地形非常陡峭,再加上当天温度很低,在水中的危险性应当说非常大。另外也提醒我们遇到这种事情要及时报警,尤其对于他人跳河的这种情况,在自己没有救助能力的情况下,要积极寻求专业部门来救援。
江苏泰州交通事故专业律师:缪江云律师为您解答:间接故意杀人罪的认定标准
间接故意杀人罪的认定标准:
实施的行为在主观上是属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从而构成过失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之前提。
2、客观要件
(1)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2)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3)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3、主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认定故意杀人罪,要注意区分故意杀人既遂和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
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主观状态。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应定故意杀人罪(未遂),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内容为剥夺他人生命即杀人,杀人行为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没有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中止或者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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