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婚姻家庭律师:保文静律师
无效婚姻应该如何进行处理?
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世界各国的法律均对无效婚姻作了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取决于各国法律中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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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应该如何进行处理?
判决婚姻无效上诉不可以,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在审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对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协议方式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已达成协议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的,应确认为无效,以确保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婚姻无效的解决方法有哪些
1、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婚龄结婚,一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起诉至法院时双方均达婚龄的,法院可以调解和好,经调解和好的,法院应责令双方在法定审限内补办结婚登记,然后法院送达调解书,经调解无效的,应当依法判决解除同居关系。
2、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3、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保文静律师,从事多年法律工作,擅长刑事案件、婚姻、经济类、公司、人身损害及工程建设等民商事类案件,执业期间,配合妇联、残联积极维护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的各项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工作得到政府的表彰 ,2009年获银川市妇联、宁夏回族自治区妇联巾帼先进个人称号,并被评为2008、2009年兴庆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及银川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同时荣获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同时在庆祝“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100周年之际,分别荣获宁夏回族自治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银川市平安家庭创建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所在的工作岗位被银川市妇联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妇联评为“巾帼文明岗”。2012年再次荣获宁夏回族自治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2012年并荣获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佳法律援助工作者,所承办的“交通事故赔偿案”荣获全区十佳法律援助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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