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债权债务律师:石毛
债权转让应明确哪些问题?
债权让与别名又称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协议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生活中有些时候可能会出现债权转让的情况,但是债权不是可以轻易随便转让的,必须达到条件才行。那么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的规定是什么,债务转让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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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应明确哪些问题?
湖南株洲债权债务律师石毛解答:
1、债权转让的禁止性规定。
我国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范围做了限制,存在以下三种情形的债权不得转让:
(一)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如借款合同已经约定债权不得转让的。
(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请求支付赡养费和抚养费的权利不得转让。
(三)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该条一般是指基于特定债权人利益和人身信任所成立的债权。
2、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从权利的转移。债权转让生效后,受让债权一方取得从属于该债权的相关从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债权让与是将债权作为一项财产进行处分,所以要求让与人就债权必须具有处分权限和处分能力。无处分权人让与他人债权除非经债权人追认,否则,其行为无效。
石毛律师,男,汉族,1988年11月25日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执业证号:14302201310944305,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7年至2011年,就读于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2010年至2011年,在株洲市荷塘区、天元区人民检察院实习。2012年至今,在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高级合伙人,株洲市律师代表。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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