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民一庭副庭长刘敏,民一庭副庭长王伟,民一庭主审法官王丹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工作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
为保障老年人人身财产安全提供规则参考
“此次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发布,是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阶段性成果的集中展示,也是依法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提高老年人生命质量的宣言。”郑学林介绍,十件典型案例基本涵盖老年人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是老年人比较关心和关注的问题。
其中,既有财产权益纠纷,如老年人财产权保护、老年人委托理财,也涉及人身权益的保护,如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遗产分割时照顾老年人利益。既有家庭内部赡养问题,也包括家庭赡养缺失情况下公权力机关介入的尝试,如赡养纠纷检察院支持起诉、依法指定福利机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老年人的监护人。既关注老有所住的老年人基本生存需求,如保障老年人居住权,也包括丰富老年生活所涉及的老年人旅游过程中合法权益的保护。
此外,典型案例还包括以房养老、社会养老等养老形式创新中涉及的纠纷。
“可以说,每一个案例在保障老年人人身、财产安全方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作用和指导意义。”郑学林表示。
全面关注老年人身份、人格、安全和情感等利益
据民政部预测,“十四五”时期,全国老年人口将突破3亿,我国将从轻度老龄化迈入中度老龄化。
郑学林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措施推进涉及老年人权益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努力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助力健全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
一方面,在民事审判特别是家事审判中,由过去的侧重财产权益保护转变为全面关注当事人身份利益、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另一方面,加快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加强与民政、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努力以司法手段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和传统孝道文化。
王伟介绍,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精神慰藉需求上升,相应的纠纷也有所增加。人民法院对此高度重视,自2016年以来进一步更新审判理念,更多关注当事人的情感利益,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也有所体现。
贯彻实施民法典,严厉打击“套路贷”陷阱
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刘敏介绍,民法典新设立居住权制度,继承纠纷中侧重保护老年人权益理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老年人依法指定监护人制度等等。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就是要使上述法律规定落到实处,这也是此次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的初衷之一。
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别有用心之人借用“以房养老”的名义欺骗老年人,以达到非法侵占老年人房产目的的现象。王丹表示,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注重甄别,对不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通过依法确认合同无效等方式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老年人享受国家政策红利,避免陷入“套路贷”陷阱,实现老年人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此外,典型案例还充分体现了对老年人在养老机构生活、居住这一养老方式上加强司法保障力度。强调养老机构的注意义务,提醒子女在将老年人送至养老机构时要尽量详细告知老年人的身体健康情况,警示养老机构在看护老年人时应当尽职尽责,加强管理,排除危害老年人生命健康的安全隐患。
上海专业律师:任志江律师为您解答:哪些侵犯老年人权益的行为构成犯罪?
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其事实特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负刑事责任的人,即罪犯;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因此,当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刑事诉讼,必须具备构成刑事责任的条件,人民法院才会予以受理。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6条、第47条和第48条规定,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或虐待老年人,情节严重的;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情节严重的;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严重的,这三类行为具备相应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即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一般情况下告诉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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