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损害赔偿律师:孙湖律师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要件及主体是什么?
精神损害是与物质损害密切相关的一种损害内容.其可以与物质损害同时发生,也可不同时发生.因其多为损害的是人格权利,而人格权的本质是定向选择.这种定向选择被法律保护或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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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要件及主体是什么?
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人身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监护权等。侵害财产权益不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
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要件是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并非只要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就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只有“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才能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严重精神损害”是构成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偶尔的痛苦和不高兴不能认为是严重精神损害。
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是被侵权人。一般来说,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应当是直接遭受人身权侵害的本人。受到他人侵害致残,或者名誉等人身权益受到他人侵害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如何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及其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即指何种侵权损害情形下予以精神赔偿的问题。精神损害赔偿实质上是侵权赔偿的一部分,它符合侵权赔偿的四个构成要件。
即首先,有损害的事实发生,这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侵害人才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精神损害的违法性,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必须违法,这是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条件,这与其他损害赔偿是相同的,刑事犯罪行为,不仅违反刑事法律,而且同时违反民事法律;
再次,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着因果关系,民法规定行为人对其侵害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负赔偿责任,如果精神损害事实的发生与侵害行为无因果关系,行为人就不承担赔偿责任;最后,侵权行为主观上有过错,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侵权行为人只有主观上有过错,才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下:
侵害他人的健康权、身体权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害他人生命权的,死者的近亲属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他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监护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自然人死亡后,侵权者因对死者实施债权行为而致其近亲属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物品所有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通常,精神损害赔偿是针对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侵害而言,但在某些特定的物品,对于持有者具有特殊的意义,是持有者的一种精神寄托并赋予它人格的象征意义。
而由于侵权方的行为导致此物件的永远灭失或损毁,这侵权人的行为也是对物品持有者在精神上的一种损害,例如:照像馆不慎遗失顾客仅有的一张已逝世先人的遗照,令此人深受打击,极为悲痛。
这不能以财产的有形损害而论,倘若以照片的物质价值而赔偿受害方一元几角的话,这绝对是有悖公理的,所以当持有者对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法院应予受理,并对为此而在精神上受到伤害者给以适当的补偿和抚慰,同时也给有过错者予适当的惩戒。但我们在对其认定要从严掌握,慎重对待。
孙湖律师,男,汉族,60岁,学者型资深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函授法学专业,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工作语言普通话,1986年涉足律师业务,原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现执业于内蒙古鸿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
曾在内蒙古法制报、原中国律师报发表数篇文章;现连年在内蒙古律师杂志、法学研究杂志发表论文数篇。现任内蒙古晨报嘉宾评论员,同时为内蒙古新报供稿,内蒙古商报律师团队成员,为香港大公报连续点评。
擅长于诉讼领域各项业务之实际操作方法,立足于实务成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擅长将律师技艺发挥到极致,竭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酷爱剑走偏锋,出奇制胜。尤其致力于死刑案件特别是毒品案件之辩护。主攻无罪辩护。研究课题: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法。
律师信条:守正、出奇、尖锐、深刻、全面、细致。针对复杂疑难问题,你需要真知灼见吗? 请将问题叙述全面,达到具体,保证真实。
专长领域:死刑辩护;人身损害赔偿;擅长解析农村土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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