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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护士在副院长家楼顶死亡”庭审延期

2021年03月03日10:35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安徽女护士在副院长家楼顶死亡:两人聊天记录曝光,家属索赔88万”有了最新进展。3月2日中午,记者从护士邓某的父亲邓先生处获悉,原本定于3月3日开庭的该案将会延迟审理。

2月26日,郎溪县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周开庭公告(2021.3.1—3.5)》。记者注意到,这则开庭公告中提到,2021年3月3日上午8点半至12点,在该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2021)皖1821民初71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该案的原告是邓某父母,被告是陈某、郎溪县人民医院。

“刚刚律师给我打电话,说推迟开庭,具体哪一天开庭,目前还不清楚。”3月2日中午,邓先生告诉记者,目前他们还没有调取尸检报告等证据,因为陈某一方先于他们调取了尸检报告,还没有交回来。“今天下午,我们的律师就会向法院申请,重新调查尸检报告,因为这是关键证据。”

“32万,我没有收。”邓先生告诉记者,此前,陈某提出赔偿32万,但是他们拒绝了。因为他们希望公开审理此案,给女儿讨个说法。“我就不谈赔偿了,人都不在了,要32万块钱有什么用呢?”

邓先生告诉记者,到现在已经过去了4个多月的时间,但是医院那边什么说法都没有,陈某也没有道歉。“他来给我赔偿,我也不会接受他的赔偿,我就是要公开曝光他这种丑恶的现象。如果不把他曝光给全国人民看,谁晓得他下次还会到哪去祸害人。”

“我们现在的诉求就是要求公开审理,还我女儿一个公道,早日将这种人绳之以法。”邓先生说。据悉,该案将不公开审理。

采访最后,邓先生透露,女儿出事以后,他妻子的身体状况非常不好,精神状况也越来越差。“情绪不好的时候经常不受控制,哭哭啼啼的要求到医院找她姑娘去。年前去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应激性障碍,现在的病情比以前更糟糕,经常不肯吃饭。现在我一个人已经照顾不了她了,是她妹妹和我一起在照顾她。”

据记者此前报道,出生于1994年的邓某,2015年毕业后进入郎溪县人民医院工作,事发前是该院血透室的一名护士。2020年10月14日早晨6点多,邓某像往常一样,洗漱完毕之后出门。晚上8点多,邓先生在陈某所住单元楼楼顶发现了邓某的尸体。

“我看到我女儿跪在空调墙边上,脖子上挂着绳子。我赶紧跑过去,发现我女儿身体冰凉,四肢已经全部僵硬了。”此后,警察赶到,经勘验,现场无打斗痕迹,邓某被初步认定为自杀。邓先生认为,女儿不会无缘无故自杀,肯定和陈某有关。

邓先生告诉记者,陈某是郎溪县人民医院的副院长,已婚。邓某生前曾为陈某堕胎,两人首次发生亲密关系是2019年10月。当天陈某骗邓某到酒店吃饭期间,将邓某灌醉后强行发生性关系,而后两人发展成情人关系。11月,陈某带邓某到芜湖医院做了流产。

“此后,我女儿精神上受到刺激。陈某心情好时就甜言蜜语哄骗,心情不好就拳脚相加,我女儿身上有多处淤青和伤痕。”邓先生告诉记者,此后,邓某还患了抑郁症,且不断地加深,后来发展到重度程度。

同时,邓先生表示,就在出事前两天,女儿刚刚遭到了辱骂殴打。“2020年10月12日,陈某及其妻子在他办公室与我女儿发生了激烈冲突,我女儿被陈某夫妇二人辱骂和殴打。后来,警方到场对陈某进行了罚款。”邓先生告诉记者,他怀疑这可能是导致他女儿死亡的直接原因。

“我女儿死亡的种种迹象都不合常理,空调外机并没有一个人高,我女儿当时的状态是脖子吊在绳子上面,双腿跪在空调外机架下。但是架子离地面仅一米高,而我女儿的身高超过一米六。”邓先生说,同时,邓某手机上面所有的通讯记录和短信息都被删除了,她的微信打开,是她注册的小号,微信里没有任何人,只有陈某一个人,也没有聊天记录。“我女儿死亡也不是我们直接发现的,是陈某好朋友在楼顶发现的。”

2020年11月16日下午,郎溪县针对此事发布通报称,2020年10月14日20:00时许,郎溪县公安局接报警,建平镇某小区顶楼一女子上吊死亡。经县公安机关连夜开展现场勘察、调查走访,排除刑事案件。事件发生后,郎溪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该医院涉事副院长陈某已被免去党政职务,其涉嫌违纪问题县纪委监委已立案调查。目前,县卫健委正协同相关部门处理善后事宜。

安徽合肥律师:韩新为您解答:生命健康权包括哪些

生命健康权包括哪些:

  公民生命健康权包含两类:生命权、健康权

  生命权是公民维护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力,主要表现为生命安全维护权,当他人非法侵害自身生命安全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司法保护。凡致人死亡的非法行为均属侵害生命权的行为。生命对于我们只有一次,具有最高价值,生命安全是公民从事一切活动的物质前提和基本条件,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对于受害人而言均无价值。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生命安全。

  健康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健康即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具有良好心理状态的权利。健康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健康维护权,又两层含义。

  其一,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

  其二,健康利益维护权,当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害人享有司法保护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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