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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刑事辩护律师:齐凤霞律师

2021年03月03日11:37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天津刑事辩护律师:齐凤霞律师

诈骗罪和非法集资罪的区别是什么?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犯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法帮网友咨询:

诈骗罪和非法集资罪的区别是什么?

天津刑事辩护律师齐凤霞解答:

诈骗罪和非法集资罪的区别为:

1、犯罪的对象不同。集资诈骗罪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用以集资获利的资金,包括金钱与财物。

诈骗罪的对象则是特定的,即行为人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人或单位去实施诈骗行为并获取其钱财。

2、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直接使被骗人交付财物的行为,被骗人交付财物既可以是为了投资营利,亦可以是购买某物。

集资诈骗罪行为是被包容的法条属特别法条,因此,对以诈骗方法骗取集资的,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定罪量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天津刑事辩护专业律师齐凤霞补充:

非法集资犯罪所涉及的罪名
 
从逻辑关系来看,非法集资处于第一层次,包括非法集资犯罪和非法集资违法两类;非法集资犯罪处于第二层次。从现有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涉及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要有7个罪名,即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一百七十四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集资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二百二十四条)和非法经营罪(第二百二十五条)。其中,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是广义上的非法集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证券、基金当中的非法经营5个罪名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基础性意义,属于非法集资犯罪的一般法规定,其他4个罪名则属特别法规定;而集资诈骗罪是非法集资犯罪的加重罪名。为了更加明显的揭示非法集资犯罪的形态和特征,本文主要探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两类犯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3]《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刑法和司法解释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非法集资系列犯罪中的基础罪名,也就是“门槛罪”,其他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则是在门槛罪的基础上增加特殊的犯罪方法和载体(如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或是行为人特殊的主观犯罪目的(如集资诈骗罪)等要素。
 
2.集资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所谓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据此,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成立集资诈骗罪,需要考证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是否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同时,根据《解释》的规定,只要客观上属于用诈骗方法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就以集资诈骗罪论处。[4]由于集资诈骗罪系特殊的诈骗犯罪,故而所谓的诈骗方法就是指欺诈行为,表现为向受骗者表示虚假的事项,或者向受骗者传递不真实的资讯,同时这种欺骗行为必须是是受骗者陷入或者持续维持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就集资诈骗而言,只要某种行为足以使对方陷入“行为人属于合法募集资金”、“行为人属于正当募集资金”、“行为人的集资获得有权机关的批准”、“出资后会有回报”等错误认识,从而出资,即属于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

齐凤霞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1990年考取律师资格,1994年考取得了房地产经济师资格。齐律师在长期的律师职业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经验。办理过各类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及仲裁案件,担任过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法律知识全面,尤其具有房地产、公司企业事务及投资、建筑工程方面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文笔历练,办事雷厉风行,具有丰富法律事务及诉讼实践务实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齐律师多年来与天津人民广播电台合作制作了《法律服务热线》等节目,并积极参与电台组织的送法进社区,进行公益性法律宣传活动。齐律师业务专长:房地产、建筑工程、刑事辩护。

联系电话:13821288536 邮 箱:qfx_law@sina.com

齐凤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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