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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刑事辩护律师:张志良

2021年03月03日11:52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云南昆明刑事辩护律师:张志良

逃税漏税怎么处罚?

逃税漏税是刑法规定的罪,是严重危害国家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管理的不法行为,那么,逃税漏税怎么处罚呢?

法帮网友咨询:

逃税漏税怎么处罚?

昆明刑事辩护专业律师张志良解答:

对逃税漏税的,税务机关除补征税款和滞纳金外,还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昆明刑事辩护专业律师张志良补充:

对于偷税漏税的行为包括哪些?

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偷税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1、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所谓伪造帐簿、记帐凭证,是指行为人为了偷税,平时没有按照税法设置帐簿,为了应付税务检查而编造出假凭证、假帐簿、无中生有、欺骗他人;所谓“变造”帐簿和记帐凭证,即把已有的真实帐簿和凭证进行篡改、合并或删除,以此充彼,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者帐外设帐、帐外经营、真假并存,从而使人对其经营数额和应税项目产生误解,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这种方式多为个体经营者所采用,以此使税务人员无法得知其经营收支情况。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行为人通过此举以图减少应税数额,达到偷税目的。主要方法有,

(1)明销暗记;

(2)将产品直接作价抵债款后不记销售;

(3)已经销售而不开发票或以白条抵库不记销售;

(4)用罚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冲减销售收入;

(5)将展品或样品作价处理后不按销售记帐,等等。

此外,多行开户,同时使用,而只向税务工作人员提供其中的一个,也是行为人隐瞒收人的常用方法。

3、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

4、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依法纳税的前提,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纳税资料。行为人往往通过对生产规模、盈亏情况、收入状况等内容作虚假申报,来达到偷税目的。行为人有时虚报一项,有时虚报数项。

我国的税率相对来说是比较高的,这就导致一些高收入的人群,因为要缴纳高昂的税费而想方设法的偷税漏税,税收的标准是根据公民的收入来制定的,如果工资少于五千以下的,通常是不需要缴纳税费的。

张志良律师拥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在理论与实践当中专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擅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各类经济合同纠纷等,执业证号:15301201810025190;执业机构: 云南宁湖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13987677209

张志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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