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检察机关开展律师互联网阅卷试点工作启动仪式,对试点工作作出部署,并开通律师互联网阅卷系统,推动律师阅卷从“现场阅卷”到“网上阅卷”,将“最多跑一次”升级为“一次也不用跑”。
律师互联网阅卷系统搭建在“12309中国检察网”,具有在线身份核验、阅卷申请、阅卷办理、信息推送、卷宗下载等主要功能。律师需要互联网阅卷时,登录“12309中国检察网”,通过“中国律师身份核验平台”微信小程序,完成律师身份核验,提交相关材料,即可申请网上阅卷。
检察人员审核通过后,会及时通过互联网将电子卷宗提供给律师,并同步向律师发送告知短信,告知电子卷宗的下载密钥、文档密码等信息,实现律师网上阅卷全过程信息及时可知。
以往律师需要前往办理案件的检察院现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通过“现场阅卷”的方式获取卷宗材料。近年来,律师提前在网上预约后,到检察机关通过光盘获取材料,大大减少等待、复印等环节。去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律师到外地阅卷面临很大困难,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开展了律师异地阅卷工作,为疫情防控常态化时期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积累了有益经验。基于此,最高检加强与司法部协作配合,依托中国律师身份核验系统对律师身份进行网上核检,研发了律师互联网阅卷系统,通过互联网为律师提供查阅案卷材料服务。
与之前的律师阅卷工作相比,律师通过互联网阅卷将原来的“最多跑一次”升级为“一次也不用跑”,通过信息化手段最大程度地保障好律师的合法权益、执业权利。
此次,最高检组织在上海、安徽、重庆三地开展试点,就是为了进一步积累经验,完善机制,待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在全国全面上线运行后,计划在今年下半年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广。
最高检要求试点地区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认真做好审核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律师申请,务必在规定时间3日内完成电子卷宗推送工作。检察技术部门做好运维保障,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同时,要落实保密要求,确保电子卷宗的数据安全。
检察机关启动律师互联网阅卷试点工作
万春表示
稳步推进互联网阅卷
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举行检察机关开展律师互联网阅卷试点工作启动仪式,对试点工作作出部署,并开通律师互联网阅卷系统。据悉,最高检已选取上海、安徽、重庆三地开展试点。
3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检察机关开展律师互联网阅卷试点工作启动仪式。
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万春指出,推动律师阅卷从“现场阅卷”到“网上阅卷”,是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是以“三个自觉”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切实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举措,也是顺应信息化发展趋势的时代要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3月8日,最高检检察长张军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特别提到“构建规范有序的检律关系”,强调“促进地方检察机关建立律师异地阅卷、远程会见等保障机制。”互联网阅卷试点工作就是对这一报告内容的具体践行和落实措施。万春表示,最高检与司法部加强协作配合,组织研发了检察机关律师互联网阅卷系统,将原来的“最多跑一次”升级为“一次也不用跑”。
万春强调,试点地区检察机关要认真做好审核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律师申请,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卷宗推送工作。同时,要采取严密的系统加密防护措施,确保电子卷宗的数据安全。
北京律师:朱静涛律师为您解答:侦查期间辩护律师可以阅卷吗?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因为案件尚未侦查终结,辩护律师上不能查阅案件材料,只能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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