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批转
市财政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资金和
公共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有关要求,决定对市人民政府2006年12月20日《批转市财政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112号)予以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8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批转
市财政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资金和
公共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有关要求,决定对市人民政府2006年12月20日《批转市财政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112号)予以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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