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
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省人民政府决定,相应取消和调整17项行政许可等事项,明确不得行使22项权力事项,取消1项相关联的行政征收事项,清理规范1项中介服务事项。
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做好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要进一步优化服务,改进对企业和群众的公共服务工作。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构建便利创业创新的治理体系。
附件:
1.取消和调整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共17项)
2.不得行使权力事项目录(共22项)
3.对应取消的相关行政征收事项(1项)
4.对应清理规范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1项)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