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诉讼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合同还是经济案件诉讼是由合同纠纷引起的,而且合同诉讼中主要是经济案件居多。合同当事人的其中一方因为不满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并且无法与对方进行协商时,便会采取法律手段,通过司法机关来进行解决。大家都知道诉讼都是有一定的期限的,合同诉讼有效期是多长时间呢?
法帮网友咨询:
合同诉讼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天津合同纠纷律师:张彦荣解答:
合同诉讼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何谓诉讼时效,在《合同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学理上对诉讼时效有多种表述,一般可以归纳为两类。第一类概念是: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时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第二类概念是: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这两类学理概念所说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确定并不一致。前者隐含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可以行使权利之日”起算,而后者在概念中未说明诉讼时效起算点期间的问题。由于法律上对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没有明文规定,学理上对诉讼时效又有争议,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遇到涉及诉讼时效的合同案件纠纷,由于认识不同,同一个案件在不同的区域审理,会出现不同的审判结果,正确理解诉讼时效及其起算点对正确适用法律有重要意义。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权利被侵害”是一个事实判断,具有客观存在性。权利和侵害的含义是确定诉讼时效起算点的基础。
权利主要包含五个因素:
一是利益。一项权利的形成,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是由于利在其中。
二是主张。一种利益若无人对它提出主张和要求,就不可能成为权利。首先要有人对这利益提出主张,以明确利益的主体,进而要求实现这个利益。合同领域中,则要向对方提出要求,如要求对方何时付款。合同中有约定付款时间的,是权利人预先在合同中提出了要求;没有约定时间的,则需要提出要求。
三是资格。提出利益要求要有所凭据,其也是法律对某种权利的承认,如自然人享有的人身权、健康权、生命权等。
四是力量。包括权威和能力又法律来赋予权威的利益、主张或资格,称为法律权利,利益等因有了法律保护而产生权威,使人不得侵犯。同时权利主体还要具备享有和实现其利益、主张的实际能力或可能性即诉讼行为能力。
五是自由。通常指权利主体可以按照个人意志去行使或放弃该项权利,不受外来的干预或胁迫,权利上的自由是权利人按其个人的意志去行使权利或处分权利。
正确理解诉讼时效还要弄清侵害的含义。侵害具有不正当之意。合同领域中的债权是对着特定的人(合同对方)而享有的权利,合同债权上的义务是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对方不得侵犯另一方的债权。合同义务人应当为而不为,就是不正当。应当为就是根据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约定了义务,合同对方不履行,是对合同债权人权利的侵害;合同中未约定对方如何做,对方义务是什么或何时履行义务,则是未约定对方合同义务的具体条件,一般不存在侵害合同权利人的问题。一般说来,权利被侵害表现为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表现为违约行为,合同人对合同有约定而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就是违约,没有约定则没有违约。
合同领域中,合同权利是合同的期待权。合同的期待权可分为确定的期待权和不确定的期待权。确定性的合同期待权,它不是现实中要实现的权利,不存在现实侵权问题,因为履行义务时间不到,合同义务人有时间上的抗辩权。如合同约定合同义务人在2006年10月1日付款,合同权利人在2005年10月1日收取款项的权利是期待权。不确定的期待权是指对未约定义务期限的合同权利,合同权利人又未提出履行主张,则属于不确定的期待权,也是在将来实现的权利,是一种未确定履行期限的不确定权利。如果合同当事人未约定付款时间,该收取款项的权利就是一种未确定履行期限、何时实现权利的不确定权利,是将来才能实现的权利,因此是不存在现实存在的侵权和侵权时间,则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就不应从合同或协议的签订时起算。只有合同权利人主张了权利或提出了具体要求,才会存在现实的侵权问题,对于将来才履行的履行时间不明确的合同义务上的权利,不会出现现实存在的权利被侵害的事实。
《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第2项和《合同法》第62条均规定,在未约定付款时间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这即是一个债权人何时行使其权利的授权性条款,合同权利人对其合同权利何时主张或要求合同债务人履行义务具有处分权。既可以永久性地处分自己的权利,也可以暂时的处分自己的权利,如果权利人永久性的处分了自己索要欠款的权利,则不构成权利被侵害,因此也不存在诉讼时效起算点的问题;如果合同权利人暂时的处分了自己索要货款的权利,其处分权利的时间内则也构不成权利被侵害。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一个时间性的,何时主张权利是基础性的,而合同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事实则应是第一位的。
天津合同纠纷律师:张彦荣解析:
合同起诉流程是怎样的 ?
1、首先要准备起诉状,各项证据材料,包括合同及证明对方违约事实的证据。
2、各项材料准备好以后,到管辖地法院立案厅立案就行了。
3、立案后法院程序如下:立案-庭前调解-庭审(开庭、法庭调查、质证、辩论、最后陈述、休庭)-领取判决-申请执行。
律师简介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总工会、工商银行开发区分行律师顾问;《滨海时报》、《新商界》及《宜居》特邀律师;开发区劳动仲裁员;明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于公司法律事务、外商投资领域,同时在房地产、企业投融资、刑事辩护等业务领域也取得良好业绩。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缜密的逻辑思维以及雄辩的庭审口才,其承办的许多案件均取得满意结果,深受当事人好评。
咨询电话:13821290470 E-mail:jacsome@aliyun.com
相关阅读:
天津律师咨询推荐:张军
天津律师咨询推荐:张军 张军律师 ,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安博总部刑辩负责人,擅长处理刑事辩护、商业诉讼、股权纠纷、经济纠纷、婚姻继承、劳动工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案件,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与君共勉最好的律……[更多]
天津律师推荐:张智慧
天津律师推荐:张智慧 张智慧律师毕业于西南大学,拥有法学和金融学双学位,自执业以来先后代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非诉案件、刑事辩护、行政诉讼案件,在诉讼和非诉领域拥有丰富的法学理论知识和实战经验,张智慧律师曾代理大批业主集体诉讼案件,重大经济纠……[更多]
天津律师:郑洪鹏
天津律师:郑洪鹏 郑洪鹏律师 山东大学法学系、天津云舜律师事务所主任 天津市山东商会常务理事 天津市山东德州商会理事 天津市山东乐陵商会常务副会长 天津市滨海新区律师行业党委第五联合支部书记 郑洪鹏,男,1970年08月06日出生,汉族,本科学历,2007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