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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信阳损害赔偿律师:吴运新

2021年03月23日13:22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河南信阳损害赔偿律师:吴运新

台风高空坠物法律责任是什么?

小区高空坠物时有发生,有些是认为造成的高空坠物导致的人身伤害,但是也有因为一些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惨剧的发生,那么台风高空坠物法律责任是什么?

法帮网友咨询:

台风高空坠物法律责任是什么?

河南信阳损害赔偿律师:吴运新解答:

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第一,“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第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第三,不可抗力。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台风高空坠物法律责任是不需要人负责的。民法典规定了这项条款,对于台风、地震等因为无法控制的自然因素导致的高空坠物,即使客观坠物的所有权人找到也不需要此人来承担应有的赔偿。所以大家在台风天气不要出门,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河南信阳损害赔偿律师:吴运新补充:

高空坠物法律责任将由谁来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规定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较为合理,体现了公平原则。

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理由: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而连带责任,一是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二是有违公平原则,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三是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

吴运新,男,汉族,中共党员,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拥有系统的法学教育经历和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二十余年的工作经历,社会阅历丰富,其间主要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具有较强的沟通谈判能力,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已任,有着良好的职业道德,多次赢得当事人的好评。吴律师理论功底深厚,专业扎实,对案件能迅速把握,切中实质,办案思路明确,工作作风细致、严谨,能最大程度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从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在该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维护了众多当事人合法权益,并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务、法律顾问、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刑事辩护等。

电话:13803761868  邮    箱::77308708@qq.com

吴运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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