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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未告知患精神疾病,被判婚姻关系无效

2021年03月24日11:23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一起婚姻纠纷案件,见证了从婚姻法步入民法典时代的重大变化。

结婚后不久,重庆的周先生发现,妻子不太正常。“晚上不睡觉,在大街上走,边走边喊 ‘吓死了、怕死了’。”仔细查看妻子黄女士的药瓶,周先生这才得知,她婚前就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

于是,周先生将黄女士诉至法院,请求依据婚姻法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2020年12月21日,重庆市大足区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周先生的诉求。

今年1月11日,重庆市大足区法院再次受理周、黄二人的撤销婚姻纠纷案。3月9日,法院根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判决撤销周先生、黄女士二人的婚姻关系。

据周先生的代理律师介绍,此案是今年1月1日起民法典实施后,重庆撤销婚姻关系典型案例,于1月11日被法院受理立案、3月9日作出判决。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未找到重庆有类似案件公布。

重庆市大足区法院判决:撤销周先生与黄女士的婚姻关系

重庆小伙网恋奔现被骗入传销

媒人说亲,婚后发现妻子“不正常”

1986年生的重庆人周先生,婚恋经历坎坷。2017年初,眼瞅自己三十出头了,还没对象,父母也跟着着急。于是,他网恋了……

周先生向记者回忆,他与一女子网上相识半年后,正巧自己在上海找工作不顺,对方便喊他到南京一起发展。未料,他过去后就陷入传销组织。周先生成了她的业务对象,而非婚恋对象。

“我当时跟家里撒了谎,说要开小饭馆,带了5万元。”周先生说,向亲友借的这些钱都被骗入伙投资了。一年多以后,他才辗转回到重庆老家,连车票都是亲戚帮着买的。

网恋奔现不成,家里找媒人给他介绍对象。2020年5月19日,周先生与比他小10岁的黄女士正式登记结婚。为了这桩亲事,周家向亲戚借了10万元,其中6万元是给女方的彩礼,剩余4万元拿来买金首饰、办酒席。

“媒人介绍说,她老实本分。”周先生回忆,他与黄女士谈爱恋有三个月,但两人在一起的时间不多,微信上也是每次说几句就没了,婚前并没聊过她的身体状况,只知道黄女士每天得吃药,并不清楚是治啥病的。

婚后不久,周先生发现妻子不太正常,“晚上不睡觉,在大街上走,持续到凌晨三、四点,且一边走一边喊自己吓死了、怕死了”,仔细查看药瓶,他这才得知,黄女士患有精神疾病,且婚前就是严重的精神分裂症病人。

周先生说,他们家就妻子的病找过岳母家,对方解释“没什么问题,要吃点药。”婚后,黄女士没有住院,但要长期服药。

这桩“问题”婚姻,让周家人不愿再承受,选择以打官司的方式来结束。

 

周先生说,他目前在老家当地打工,赚的不多但方便照顾家里

依据婚姻法第十条

请求宣告婚姻关系无效被驳回

重庆市大足区法院的判决书显示,2020年11月19日,该院立案受理了周先生与黄女士婚姻无效纠纷案。

周先生起诉称,他婚后才发现,黄女士在婚前就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且婚后处于持续状态,并未治愈,婚前也未将该情况明确告知周先生。黄女士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申请法院宣告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

据判决书记载,黄女士辩称,她确于婚前患有精神疾病,但并非重度精神疾病。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精神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她的病情经治疗已经痊愈,不需要再住院治疗,只需长期吃药控制病情。因此,他们的婚姻不符合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请求驳回周先生的诉求。

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周先生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诉求

法院审理查明,黄女士于2017年被评定为二级精神残疾;因精神分裂症于2018年住院治疗97天,出院情况为:精神症状基本消失,无自知力。出院医嘱载明:院外家属监管服药,加强监护,严防自伤、自杀、伤人、毁物、出走等……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根据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间,准备结婚的男女应当暂缓结婚,而不是绝对禁止结婚;意味着在治愈后双方是可以申请结婚的。”法院认定,黄女士虽在婚前曾经患有精神分裂症,但不能证明二人结婚时她仍处于发病期间;且黄女士在庭审中能清晰自如回答问题,证明其曾所患病情有间歇性特点。

法院认定,周、黄两人共同前往民政局办理的结婚登记,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在没有证据证明结婚时黄女士仍处于精神病发病期间的前提下,二人缔结的婚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的。

2020年12月21日,大足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周先生申请婚姻关系无效的诉求。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申请撤销婚姻关系获法院支持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实施。

1月11日,大足区法院立案受理了周先生与黄女士撤销婚姻纠纷一案。

法院判决显示,周先生再次诉称,他婚后才发现,黄女士在婚前就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且婚后处于持续状态,并未治愈,婚前也未将该情况明确告知周先生。不同的是,此次他在诉状中提出,黄女士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撤销他们二人的婚姻关系。

黄女士辩称,他们经媒人介绍认识,见面后通过微信聊天有相互了解,周先生知晓她患病、用药的事情,她未向周隐瞒。她所患精神疾病不属于重大疾病,经过治疗已基本治愈,一般情况下不会复发,她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他们的婚姻关系应得到法律保护,请求驳回周先生的诉求。

记者注意到,法院判决中有新查明的事实:两位媒人向法庭证实,在介绍周、黄双方认识当日,黄女士的父母未将女儿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告知两位媒人及周家人。周先生的母亲向法庭证实,黄女士父母在婚前未将女儿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告知他们,因黄女士婚后发病,周先生才知晓。

大足区法院认为,黄女士在婚前便患有精神分裂症,经治疗好转,但目前仍需药物控制。黄女士父母在周、黄二人办理结婚登记前,并未将女儿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如实告知周先生。

最终,法院认定,黄女士在办理结婚登记前知晓自身患有精神分裂症,且仍需药物控制,应当视为其患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黄女士应将患病信息如实告知周先生。黄女士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其病情,既侵犯了黄女士的知情权,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周先生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撤销婚姻,符合民法典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结婚对象是否患有重大疾病

法院:当事人对此享有知情权

记者注意到,废止前的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而新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两者相比,其中的一种情形经过调整,另一规定体现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该条规定系民法典的新增条文,规定了患有重大疾病一方当事人婚前如实告知义务,赋予了另一方当事人撤销权。”大足区法院在判决中解释,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来说,可能将会影响到其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完整,也可能会造成另一方生活上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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