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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刑事辩护律师:周加佳

2021年03月30日14:54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江苏宿迁刑事辩护律师:周加佳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怎么认定?

军队是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而军人执行的任务往往与军事利益、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密切关联,因此,军人执行职务任务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更是所有人应该积极配合和支持的,那么,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怎么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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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怎么认定?

江苏宿迁刑事辩护律师:周加佳讲解:

一、区分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非罪的界限

1、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故意阻挠军人执行职务的目的。如果属于对军人发牢骚、讲怪话、态度生硬,或者仅有一般嘲讽、辱骂,甚至轻微的顶撞行为,行为人并不希望对方停止、变更、放弃执行职务结果发生的,不应以犯罪论处;

2、看客观上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暴力、威胁手段,是否因此发生了军人停止、放弃、变更执行职务或无法执行职务的后果。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某种阻挠行为,但只是军人正常执行职务,或者对方虽然出现了停止、放弃、变更执行职务或者无法执行职务的结果,但与行为人的行为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也不应以犯罪论处。

二、从一重罪处断原则

因使用暴力方法犯本罪,致使军人重伤、死亡的,或者犯本罪时抢夺、抢劫军人枪支及其他武器装备的,应当按想象竞合犯处罚原则处理,即对行为人从一重罪处断。

走私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边防军人依法缉私的,应对行为人按走私罪与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数罪处罚。

三、区分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两罪在主观心理状态方面是相同的,都是基于故意;在客观方面都是以暴力和威胁方法为犯罪手段,实施了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二者主体相同。都是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区别主要在于侵害的客体不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侵害的客体是军职任务的正常执行活动,侵害的对象是军人;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侵害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

四、区分本罪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行为人在主体、主观心态、客观表现方式方面有相似之外,但也有明显的区别:

1、侵害的客体不同。前者侵害的客体是军人的正常执行职务活动,是国防利益,后者则是社会秩序。

2、侵害的对象不同。前者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军人,后者则是针对特定的机关、单位等。

3、犯罪手段不尽相同。前者是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后者的犯罪手段则是多种多样的,如暴力袭击、强行侵占、冲击、哄闹等。

4、犯罪结果不同。前者不一定造成具体的危害结果,而后者必须是情节严重,使国家、军队、社会道受严重损失的,才构成犯罪。

五、区分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界限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两罪侵犯的直接客体相近为国防利益、军事利益,犯罪行为、主观方面相同,其主要区别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所有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而后者的犯罪对象仅指依法执行职务中的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

江苏宿迁刑事辩护律师:周加佳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什么?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拳打脚踢、或者用枪械、匕首、铁器、棍棒殴打,或者用绳索、铁丝、皮带捆绑等。实施暴力的结果,不仅使军人无法履行职务,而且有的还造成军人伤亡的后果。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以暴力相要挟,实行精神强制、心理压制,使军人产生心理恐惧,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执行任务。威胁既可以当其面进行,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传真或第三人转告等方式进行。其企图加害的对象,既可以是军入本人,亦可以是军人亲属。总之,暴力、威胁方法是本罪的重要特征。虽有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但如果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只是对其进行顶撞、谩骂、不服从命令和指挥,则不能构成本罪。

行为人必须阻碍了军人依法执行职务。倘若没有阻碍其执行职务,如先企图阻碍但基做工作后能及时让其执行职务,则不构成本罪。所谓阻碍,是指行为人通过|各种方法使军人不能正常地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自己的职责。其既表现为军人被。迫停止、放弃自己所正在或需要执行的职务,亦表现为其被迫变更依法应当执行或从事职务的内容,对之应当注意把握。

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对军人依法执行职务造成障碍,使其不能顺利执行职务,如推翻或者烧毁军车,从而使执行职务的军人受阻等等。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军人依照上级合法军事命令而执行职务。职务行为的“合法”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前提。因此,如果阻碍军人不合法的行为,则不能构成本罪。

周加佳律师,中共党员,江苏高来达律师事务所。“苦当事人之苦,解当事人之忧”,是周律师多年来与当事人接触下来的真切感受,也是周律师执业初心与不懈追求。“因为专业所以值得信赖,因为勤奋所以服务超出价值”,周律师以已之心解当事人之忧;以全身心投入,让服务超出价值,赢得客户真诚的肯定,与客户成为交心的好朋友。周律师多年从事法律服务,熟悉法官、仲裁员的办案风格和办案思路,尽可能维护当事人利益。周律师年办案主要集中在民商事和刑事领域,具体是:经济合同、房产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人损、工伤劳动人事纠纷及各类刑事案件等。选律师如选对象,一步错,步步错。周律师郑重承诺:本律师一定全力以赴,成为你终身无悔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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