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瑞青想不明白,自己手上既有几十年前的买房协议,又有房屋产权证,为什么政府非要颠倒黑白,说房子不是自己的?
近日,江苏省句容市茅山镇何庄村村民王瑞青举报自家两处房屋遭强拆,并在讨要说法时多次被村干部殴打。3月31日晚,茅山镇政府通过“句容发布”回应了关于强拆王瑞青房屋等事宜。江苏资深律师:周树兵表示房屋是老百姓的安身立命之所,面对强拆,很多当事人容易情绪激动,以暴制暴,进而产生肢体冲突,甚至酿成血案。我们认为,这样的方式一是无法获得当事人想达到的争取到合理补偿的根本目的,二是可能危及当事人的人身安全,不建议大家采用。科学的做法是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警察在接到公民报警后,有出警的义务。如果警察到达现场未阻止非法强拆的行为,属于不作为。如因故未能到达现场,当事人可在事后到县公安局书面报警,警方有义务对破坏公民财产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如果不立案,属于不作为,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促使警察立案调查。
在回应中,茅山镇政府指出,位于何庄村村南4号的房屋(王瑞青举报遭强拆两处房屋中的一处),产权不属于王瑞青,而是属于其公公卞海保所有,卞海保生前已与指挥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
王瑞青纳闷,房屋产权证明明在自己手上,上面清清楚楚写着房屋所有权人为前夫卞巧平和自己。为什么到了当地政府那里,产权人却变成了公公卞海保?他们有什么证据说产权是卞海保的?
茅山镇政府通过“句容发布”回应的王瑞青房屋强拆情况
政府:
房子产权不属于王瑞青
3月31日晚,茅山镇政府通过“句容发布”对网上关于何庄村相关情况的举报作了说明。其中,关于强拆王瑞青房屋事宜的说明中明确表示,杨甸自然村南4号的一套房屋(仅有墙框,无屋面)产权不属于王瑞青,而是属于其公公卞海保所有,卞海保生前已与指挥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
法帮网了解到对于王瑞青在该村另一处被拆到一半的房子,茅山镇政府在说明中表示,2018年12月19日,王瑞青就其居住的房屋(户主为其前夫卞巧平)与拆迁工作组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王瑞青在《安置补偿费用结算单》签字,不久,王瑞青对其签订的协议反悔,拆迁组遂及时停止了拆除工作,针对其房屋二楼部分门窗已被拆损坏的情况,依据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已于2020年12月24日一次性补偿王瑞青7000元,房屋修复事宜正在协商中,不存在对王瑞青强拆情况。
而对于王瑞青举报的之前到村委会讨要说法,多次被村干部殴打的问题,茅山镇政府未予回应。
王瑞青提供的买房协议
回忆:
房子是31年前买来做婚房的
回忆起房子,王瑞青本应是幸福的,因为那里曾是她和前夫卞巧平幸福的起点。没想到,现在却给她带来这么多烦恼。
1990年,王瑞青与卞巧平恋爱,并谋划着结婚。王瑞青回忆道:“当时他们家兄弟姐妹多,家里房子住不下,于是就商量购买唐茂兵的三间平房给我们做婚房。”
王瑞青手上,还保留着31年前的买房协议书。协议约定:若在1990年农历年底前交情尾款,则成交;若在1991年交不清尾款,该房子则作为租房处理。
王瑞青和丈夫住进婚房的当年,女儿便出生。按照买房协议,公公卞海保应于1990年农历年底前交清房子尾款,但直到1991年,尾款都未交清。王瑞青和丈夫着急了,如果交不清尾款,房子就要按租房处理。于是两人商量,这房子剩下的钱自己出。
1992年元月,王瑞青和丈夫找到卖主唐茂兵重新商量,并签了住房协议补充说明。补充说明中约定,因原协议未执行,房屋有损,甲方同意在原协议售价中扣除600元。付款时间为,先付900元定金,余款1992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不付清,定金自动放弃,房屋仍属唐茂兵;付清全部房款后,房屋属于卞巧平所有。
王瑞青提供的买房协议补充说明
质疑:
我有产权证 为什么和我公公签安置协议
付房款的过程对于王瑞青夫妻来说,有点漫长和痛苦,但二人还是付清了。并于1997年12月正式办理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卞巧平,共有人为王瑞青。根据王瑞青提供的身份证信息,她和女儿的户口地便是这个房子的所在地——江苏省句容市茅山镇杨甸自然村南4号。丈夫卞巧平已病逝。
法帮网了解到何庄村的乡村振兴试点工作启动后,王瑞青与村上就房屋拆迁安置赔偿,一直未能达成一致。直到2019年4月自己的房子被拆掉,然后王瑞青与政府对薄公堂,被判输了官司才发现,理由是房子不是她的,而是自己的公公卞海保的。
王瑞青提供的产权证
房子属于公公卞海保的依据,便是2018年12月,茅山镇乡村振兴示范点何庄村村庄整理工作指挥部与卞海保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书》,双方就卞海保位于何庄村杨甸自然村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达成协议,甲方安置乙方卞海保一套350平方米的联排别墅,乙方卞海保支付甲方差价373220元。
“这个协议我完全不知情。”王瑞青质疑,我有房屋产权证,指挥部为何能与卞海保签安置协议,这个协议合法吗?而卞海保已于2019年12月去世。
王瑞青提供的产权证内页
请求:
请当地政府拿出房子属于卞海保的证据
王瑞青觉得,茅山镇政府完全是在颠倒黑白是非。“你们政府公开发布杨甸自然村南4号的房子不是我的,是卞海保的,请你们拿出证据来。”
4月2日,王瑞青到茅山镇政府找领导要证据。王瑞青说:“接待我的是茅山镇党委书记侯伟,他拿不出来证据,还扬言让政府的人抓我。后面没有抓我,又找人来忽悠我,说什么等法院判决了,自然真相大白。”
王瑞青表示,“如果政府拿出证据证明房子是卞海保的,我承认我在无理取闹,向你们道歉,立即撤销正在润州法院立案的行政起诉状,并甘愿接受治安处罚,自己主动去派出所承认错误。如果拿不出证据证明房子是卞海保的,你们要向我道歉,公开承认你们在造谣,作为政府领导瞎说八道,要负法律责任。同时,澄清事实,在网上公开说明事情真相。我还要追究发表人的诬陷责任,告这些领导不作为、乱作为。”
找书记核实情况
接电者称:他手机落家里
4月5日中午,法帮网致电茅山镇党委书记侯伟,核实王瑞青反映的相关情况。第一次接听后,立即挂断电话。
后记者多次拨打接通后,接电者默认该手机为侯伟使用。了解到记者身份后,接电者称,他出去了,手机落家里。
江苏资深律师:周树兵为您普法:哪些部门可以实施强拆?
(一)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二)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组织强拆;
(三)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四)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过司法诉讼,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除以上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实施房屋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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