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张宏图律师普法自1985年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以来,各级消费者协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近年来,中国消费者协会就扩大居民消费、制定服务标准、保障食品安全等问题提出政策规划建议;组织参与铁路价格、民航价格、药品价格、出租车运费、煤气管道初装费、水表安装价格、电视维修费、公园门票价格等方面的听证会,提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建议;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企业破产法、反垄断法、食品安全法、民事诉讼法、保险法、邮政法、侵权责任法、道路安全交通法、电信法、人民调解法等重大法律和众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修订,从制度层面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