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今年62岁,1969年和丈夫结的婚,婚后生的3个子女都已成家立业。以前,在外面打点工,还有点收入。现在老了做不动。2011年,我得了胃病,做了胃切除手术。我的丈夫是退休职工,每月有1287元的养老金。我生病后,他不但没照顾我,反而离家出走,我的生活陷入困境。请问,我能要求我的丈夫给我生活费吗?
刘胜男律师详细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虽然你有3个成年子女,子女有赡养父母的责任,但夫妻之间相互扶养义务并不能免除。现在,你年老体弱多病,且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你的丈夫理应在他的能力范围内向你承担一定的扶养义务。由于你的丈夫养老退休金收入有1287元,所以你的丈夫应在所得收入范围内按照一定比例向你给付相应的扶养费。扶养费的数额多少,你可以和你丈夫协商确定或者由法官依法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