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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安合同纠纷律师:孙振

2021年04月07日14:59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随着旅游旺季的到来,拼团旅游以其低廉的价格,深受游客喜爱,可一旦发生意外,谁来承担赔偿责任?乌鲁木齐张女士拼团去马来西亚旅游,在旅游中受伤,向A旅行社和受委托的B旅行社索赔无望,而诉至法院。下面由山东泰安合同纠纷律师:孙振为您详细介绍。

案情

2015年6月,乌鲁木齐市民张女士与A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同意采用拼团方式赴马来西亚旅游。出行前,A旅行社与B旅行社签订《合作协议》,约定A旅行社将本次组织的旅游团队委托给B旅行社接待,同时,A旅行社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转移至B旅行社。

2015年7月,张女士随B旅行社在马来西亚旅游。B旅行社组织游客乘坐皮筏艇,并告知游客“老年人及心脏病患者等不能坐在船头位置”,张女士作为不宜人群,不顾导游劝说坚持坐在船头。后因风浪较大,皮筏艇发生剧烈颠簸致张女士受伤。

张女士在索赔过程中,A旅行社和B旅行社均拒绝赔偿。今年5月,张女士将A、B两家旅行社诉至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A旅行社认为,其与B旅行社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已经约定将A旅行社所承担的旅游合同的义务和责任转移给B旅行社,故该责任应由B旅行社承担。

但B旅行社的代理律师则认为,A旅行社与张女士之间存在旅游合同关系,且A旅行社与B旅行社之间约定的义务责任转移未征得张女士同意,不具有对抗效力,故A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A旅行社与张女士签订的《旅游合同》,A旅行社与B旅行社签订的《合作协议》均合法有效。但A旅行社作为组团社与张女士签订的旅游合同中约定“旅游者同意采用拼团方式出团”,只是笼统地征求是否同意拼团意见,并未征得其同意将旅游合同的义务责任进行转移,故不能将张女士同意拼团出游视为同意A旅行社转移义务责任。因此,两家旅行社之间关于义务责任的转移不能对抗张女士与A旅行社的旅游合同效力。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张女士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只能依据《旅游合同》向A旅行社维权。同理,若因B旅行社的过错导致损害发生,A旅行社依《旅游合同》赔偿张女士后,可依《合作协议》追究B旅行社的责任。

在法庭调解下,三方同意和解,由A旅行社承担70%责任,张女士承担30%责任。

律师评析

山东泰安合同纠纷律师:孙振:A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所涉旅游活动由B旅行社实际组织实施,A旅行社认可B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的告知行为,即B旅行社实施的告知行为应视为A旅行社的行为。作为从事旅游业的专业性公司,A旅行社理应对游客人身安全采取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而不仅限于向游客进行安全告知。

张女士乘坐快艇时有违安全告知事项的要求,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对其过错行为承担一定责任。

律师简介

孙振,专职律师,山东大学法律专业毕业,曾任东平县人民法院驻庭人民陪审员。擅长刑事辩护,代理过众多刑事案件,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尤其是经济职务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死刑案件、毒品犯罪、金融诈骗、交通肇事,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盗窃及其他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辩护。运用扎实的理论功底,机智的法庭辩论,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的合法权益。孙振律师还常年担任东平县农村合作银行、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九鑫集团等数家单位的法律顾问,有着丰富的谈判经验。

手机号码:18263852298   邮    箱:18263852298@163.com

孙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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