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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的学生会卷入校园欺凌事件!

2021年04月08日13:38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焦虑、自卑、恐惧、抑郁……作为国内首位从事校园欺凌研究的心理学者,23年来,山东师范大学校园欺凌研究中心首席专家张文新教授率领团队调查了几万名遭受校园欺凌的中小学生,这些面孔相似的表情刺痛了研究者的心。

仅有少数孩子的遭遇被发现、被制止,但许多孩子的遭遇并没有被看见、被关注。国内外学者将此形容为“沉默的噩梦”。

校园欺凌事件中,有太多孩子需要帮助,不仅包括受欺凌者,也包括欺凌者,以及基数巨大的旁观者。北京律师:董大伟表示校园欺凌是指同学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为掌握我国中小学校园欺凌现状,在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预防和治理中小学校园欺凌对策研究》支持下,从2018年起,历时3年,作为该项目首席科学家,张文新带领团队进行了大规模的系统性校园欺凌调研,来自全国的13346名中小学生参与其中,“结果不容乐观”。

“在我国,反对校园欺凌,构建安全、健康、阳光的校园环境,一切都是刚刚起步,任重道远。”张文新说。

那些伤害一直都在,网络欺凌等新形式愈加明显

该项目调研结果显示,19.9%的学生会卷入校园欺凌事件,其中受欺凌者占16.2%,欺凌者占0.9%,既是欺凌者又是受欺凌者的占2.8%。

如今,越来越多的校园欺凌事件被曝光,是否意味着我国校园欺凌现象愈发严重?

据法帮网了解1998年,张文新曾带领团队开展了国内首个校园欺凌调研,在山东、河北两地抽取9200余名中小学生为调查对象。与此次调研结果相似,当年的数据亦显示,有19%的学生卷入校园欺凌事件。

时隔23年的两项调研结果还显示出更多的一致:中小学生受欺凌发生率随年级的升高而下降,但欺凌他人的比例总体上具有稳定性,在初中阶段出现小幅上升;男生比女生更倾向于欺凌他人,也更容易受到欺凌;发生欺凌最多的场所是厕所、上下学路上……

网络欺凌,即利用信息技术包括社交软件、手机短信、网上论坛等对个人实施的欺凌行为。此次调研显示,2.4%的中小学生卷入网络欺凌。

山东师范大学校园欺凌研究中心曾接到一名高中男生的求助电话:因在网络游戏中与对方发生争吵,对方找到了他的IP,“挖”出了他父母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家庭信息,对他进行威胁。随着中小学生对电子设备的频繁接触,类似个案并不鲜见。

关系欺凌作为新的概念出现在此次调研中,即通过社会排斥和散播谣言破坏他人人际关系的行为。此次调研显示,遭受关系欺凌的学生占比9.1%。

此外,一个庞大的旁观者群体在此次调研中被“发掘”出来。调研结果显示,每起校园欺凌事件中,80%以上的学生对此知情,而其中一半以上的学生要么在旁起哄煽风点火,要么默默观看然后离开。山东师范大学校园欺凌研究中心教授陈光辉指出:“旁观是对欺凌的一种沉默的纵容,会助长欺凌行为的发生,也会加重受欺凌者的受害程度。”校园暴力已经触碰到了法律的界限,施暴学生可能已经属于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可以说,不满十四周岁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民法根据自然人是否可以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可能造成的后果及承担行为后果的能力为标准,划分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完全行为能力人。一般标准为年龄0-10-18周岁,特别的标准是智力水平。特殊的年龄阶段是年满十六周岁能够凭借自己的劳动所得生存可认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刑法的标准同样以年龄为一般标准,未满十四周岁不应当收到刑事处罚,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仅对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投放危险物品等八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未满十八周岁犯罪嫌疑人一律不适用死刑。特别的标准也是智力问题,如有无精神疾病等。

《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注:十六至十八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刑法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18周岁以上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均应负刑事责任;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一概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放火、爆炸、贩卖毒品、投毒罪应负刑事责任。

当遇到校园暴力时又有哪些方法可以进行自我保护呢?

第一、在威胁与暴力来临之际,首先告诉自己不要害怕。要相信邪不压正,终归大多数的同学与老师,以及社会上一切正义的力量都是自己的坚强后盾,会坚定地站在自己的一方,千万不要轻易向恶势力低头。而一旦内心笃定,就会散发出一种强大的威慑力,让坏人不敢冒然攻击。

第二、大声地提醒对方,他们的所作所为是违法违纪的行为,会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会为此付出应有的代价,在能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大声呼喊求救。 碰到‘下暴’应尽量保持镇静,不要惊慌,有勇有谋地保护自己。无论如何一定要记住‘下暴’者的人数和体貌特征,以便事后及时报警或报告老师。告诉学生们,最好是运用自己的智慧与坏人进行周旋,达到既能保护自己,又能巧妙制服坏人的最佳效果。

第三、如果受到伤害,一定要及时向老师、警察申诉报案。不要让不法分子留下“这个小孩好欺负”的印象,如果一味纵容他们,最终只会导致自己频频受害,陷入可怕的梦魇之中。

显著减少并非奢望

校园欺凌能否根除?现实并不乐观。“目前,为国际学界公认的是,校园欺凌无法根除,将其降为零只能是美好的向往。”张文新解释。

无法根除并不意味着无力作为。

早在2000年,张文新曾选取济南一所小学三年级和五年级各3个班级进行干预实验,每个年级有两个班作为实验班,一个班作为对照班。结果显示,经过专业干预,实验班学生欺凌行为发生率和程度均有明显下降,受欺凌学生比率减少50%以上。

让校园欺凌事件大幅减少,需要政府、专业机构及学校、家长等各方协同努力。

“校园欺凌的防治是一项高度专业性和科学性的工作,必须依托专门的团队研发科学的系统性防治方案。”陈光辉说。

该项目的研究目的就是研发针对我国校园欺凌问题的系统性科学方案体系,目前已研发完成包含普遍预防策略、定向干预策略及专门的反校园欺凌课程在内的校园欺凌防治体系,并正在尝试进入校园。

对卷入校园欺凌事件的每一个人,艰难的自我重建更为漫长:对欺凌者而言,要改变行为方式,学会以亲社会的方式与人打交道;对受欺凌者而言,要敢于对欺凌说“不”,并真正拥有摆脱被欺凌困境的勇气和能力。

北京律师:董大伟为您普法:校园暴力对学校问责吗

一、问责制度

1、问责制是指问责主体对其管辖范围内各级组织和成员承担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实施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

2、这个在西方社会早已实施的人事制度,意思是从民选中当选的国家首长亲自选出合适的官员来负责各项事务;当政策出现失误时,那么犯错的官员将要离职以示向首长问责;如果因犯错而引致政策失误过于严重的话,首长便须下台;向其他官员和市民问责。另外,这个制度亦可引入体育比赛以提升每位运动员的责任感、纪律、自律和平等机会(每位队员都有获得参加比赛的权利)。

3、法律术语的问责制称之为法律责任的追究。根据宪法和法律,政府及其公务员必须承担应由它(他们)承担的责任,包括道义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政府还必须接受来自内部和外部的监督,以保证责任的实现。这是为增强官员的责任感而设置的一道“紧箍咒”,从而使这些人民公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4、问责机制说到底是一个谁来问责的问题,是一个向谁负责的问题.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当然是要对人民负责。所以问责机制的内驱力就要落实在群众的监督权上。常态化的政府问责, 必须以健全的问责机制为基础,通过立法确保各级政府部门和官员的权力始终处于一种负责任状态,杜绝任何行使权力的行为脱离法定责任机制的监控。

二、问责的原则

1、应坚持权利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2、政治和道义层面的问责规定,应与法律法规和纪律条规相衔接;

3、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4、问责规定的具体条文必须坚持适用性原则。

如有疑问请致电法帮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11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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