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杭州市民谷女士在取快递时,被人偷拍并被恶意造谣成“出轨快递员”。谣言扩散到多个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后,引发大量点击、阅读以及低俗评论。这些诽谤给谷女士带来恶劣影响,还被医院诊断为抑郁状态。
这起案件被写入了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此类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案,司法机关应担追诉之责,不能让受害人畏难维权。”为此,针对网络侵权多发、个人维权困难,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该起典型案例,指导浙江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促请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立案侦查,由自诉案件转为公诉案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法律监督如何延伸适用到网络空间的话题,日益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检察机关近年来更加注重全面履行刑事、民事、行政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形成对网络空间的全方位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表示,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主动参与社会治理,“网络空间治理已成为检察机关一项战略性、长期性、系统性的任务。”
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斩断网络黑灰产业链
“网络黑产和灰产相互依附交织,形成一条门类齐全、分工精细、合作紧密的产业链条,多数网络犯罪就发生在这一链条上。”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办公室主任赵玮介绍,其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黑灰产业链上的关键一环。
“老人机”作为主要面向老年群体的手机产品,通常功能单一、操作简便,但这一点却被不法分子盯上了。
2017年11月至2019年8月底,深圳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等人与多家手机主板生产商合作,将木马程序植入手机主板内,以此控制手机回传短信,获取手机号码、验证码等信息,再将其非法出售。这些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被用于平台用户注册、“拉新”“刷粉”“积分返现”等。该公司通过非法控制330余万部手机并获取相关手机号码及验证码数据500余万条,出售这些数据后获利人民币790余万元。
“这起典型案例暴露出了一条非法获取、出售个人信息的庞大产业链。”浙江新昌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潘杭湖介绍,2020年6月,检察机关对吴某等5人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起公诉,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北京律师:董大伟表示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哪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哪些情形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此做出了规定,即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除了依法严惩,针对网络犯罪背后的黑灰产业链问题,检察机关也在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推动行业监管,加强源头治理。”郑新俭介绍,2020年11月,最高检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六号检察建议”,围绕网络黑灰产业链条整治、APP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等问题提出治理建议,旨在加强网络监督执法,共同推进网络综合治理。北京、江西等地结合司法办案,围绕网络涉毒品音视频、网络传销等问题,向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推动问题有效治理,起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防止未成年人掉进犯罪“陷阱”
2019年7月,吴某(化名)和王某(化名)得知有收卡团伙收购银行卡以帮他人公司转账或进行网络刷单,即推销、联系他人开办多张银行卡、U盾和配套手机卡,以100元至500元一套的价格予以收购,然后再以400元至800元一套的价格卖给收卡团伙。警方破获该案后,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几名犯罪嫌疑人参与犯罪情节较轻,且作案时均为未成年在校学生,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取保候审期间没有发现新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但这起案件并没有止步于此。顺德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辖区内及周边约20余所职业院校、普通中学的在校学生存在随意出售个人银行卡赚取小利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