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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资深律师:周扬

2021年04月08日16:28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利用职务之便私自获取公司物品以换取金钱可能会触犯到盗窃罪,江苏一对夫妻就因为盗取公司财务而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下面由成都资深律师:周扬为我们介绍具体情况。

案情

一对80后小夫妻,妻子利用工作之便窃得少许金丝回家变卖,丈夫发现这一生财之道后,怂恿妻子继续盗窃,竟然靠此致富购买起小轿车,结果夫妻俩双双入狱。日前,江苏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盗窃案,依法判处妻子于某有期徒刑十年,判处丈夫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现年24岁的于某和25岁的王某都是江苏省新沂市人,夫妻俩分别在江阴两家不同的上市公司上班,如果俩人安分守己工作,小日子过得也相当滋润,但是一次偶然的机会,彻底改变了这对夫妻的生活。

2008年11月的一天,妻子于某利用其在组装车间内从事焊球工序操作工的便利,采用夹带手段,将工作中使用的10余克金丝带了回家。最初,丈夫王某对这一点点金丝不屑一顾,后来拿到私人打金店里一问才知道,原来这金丝相当值钱,王某当场就销得赃款4000余元。王某兴奋不已,回家后向妻子提议“如果公司管理不严,今后多带些金丝回家”。

在丈夫的怂恿下,自2008年11月至2010年6月,于某采用夹带等手段,多次盗窃公司车间内的金丝回家,前后共计1000余克,夫妻俩将窃得的金丝出售给个体打金店店主,销赃得款22万余元。靠盗窃金丝致富后,这对小夫妻还高调地购买了一辆小轿车用于上下班,小日子过得有声有色。但是幸福的日子并没有持续多久,很快,2010年5月王某的同事焦某因聚众斗殴被公安机关抓获,为了立功,焦某向公安机关检举了于某盗窃金丝变卖,用赃款购车的事情。经侦查,证实焦某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后,2010年6月17日,警方将王某抓获,同年9月1日,于某经网上追逃后落网。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确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于某在共同犯罪中实施主要犯罪行为,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参与犯意沟通、销赃,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遂依法判处于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另外,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的一名打金店店主王某,也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律师评析

成都资深律师:周扬示:盗窃罪量刑幅度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订)。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下同)。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简介

周扬,现为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成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学士,法学会会员。执业期间获得众多当事人好评,成功代理多起民事案件、刑事案件、集团案件及法律援助案件。本人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宗旨,以便捷、高效处理当事人的委托事项为准则提供法律服务。不忘执业初心,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以良好的业务执业道德与业务素养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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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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