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4月9日凌晨发布《关于河南省隆庆祥服饰有限公司有关案件审判和执行情况的通报》:
近日,河南省隆庆祥服饰有限公司反映其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存在问题,引发网民关注,现将案件有关审判和执行情况公布如下:
从2012年开始,隆庆祥公司及其股东袁小杰、王艳艳先后向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多家金融机构和窦某某等借款,与福晟公司签订代为偿债股权转让协议,发生纠纷后,多名债权人提起诉讼,生效判决确定隆庆祥公司累计欠款总标的额近13亿元。对上述生效判决隆庆祥公司未提出异议。目前,隆庆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尚有近8亿元债务未履行。
一、关于福晟公司为隆庆祥公司代偿债务的209882635.32元款项退还情况
2017年1月20日,袁小杰、王艳艳、隆庆祥公司与福晟公司签订“隆庆祥项目转让协议书”,约定隆庆祥公司将其100%股权转让给福晟公司,福晟公司替隆庆祥公司偿还89009万元债务,分时段支付隆庆祥公司16740万元现金,向袁小杰、王艳艳交付18000平米公寓。隆庆祥公司股东袁小杰、王艳艳负责办理隆庆祥公司全部股权解押和土地解封。
2017年3月9日,福晟公司向郑州中院执行账户汇入209882635.32元,用于偿还窦某某的债务;福晟公司向法院提交《付款说明函》,明确付款前提条件是,袁小杰质押给窦某某的隆庆祥公司的股权先予解除;本案所有查封解除。但窦某某坚决要求先付款,隆庆祥公司和窦某某不能达成提前解除股权质押的和解协议。福晟公司在2017年5月8日、11日,书面要求法院将款项退还。郑州中院经研究认为,福晟公司要求退款符合其与隆庆祥公司约定的条件,遂于6月7日将该款退还。隆庆祥公司对退款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省法院经研究认为,福晟公司替隆庆祥公司偿还窦某某借款的前提是解除股权质押和本案所有查封,但因隆庆祥公司、袁小杰与窦某某达不成提前解除质押的和解协议,导致福晟公司要求将款退回,该要求符合协议约定,遂裁定驳回隆庆祥公司的异议。隆庆祥公司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中第三人自愿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应予支持,但应以第三人承诺的范围为限。福晟公司替隆庆祥公司还款,需以解除股权质押和本案所有查封为前提。据此,认定福晟公司代替隆庆祥公司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是附条件的履行。郑州中院在支付条件未成就,各方对代付执行款及解除质押的重大问题上分歧较大,福晟公司又提出退款请求的情况下,将福晟公司汇入该院的款项退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裁定驳回隆庆祥公司的复议申请(详见(2020)最高法执复95号执行裁定书)。河南律师:李凤霞表示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一般观点认为,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判断股权质押的标的,要从事实上来判断。首先,当股权出质的时候,出质的究竟是什么权利呢?无论出质的是财产权利还是全部权利,权利都不可能向实体物那样转移占有,只能是通过转移凭证或者是登记的做法来满足。因此究竟转移了什么,我们从设质的活动中无法辨明,但可以从质权执行进行考察。其次,当债务清偿期届满,但是设质人无力清偿债务,就涉及到质权执行的问题。《担保法》对于权利质押的执行没有规定,但允许比照动产质押的一般规定。对于动产质押的执行问题,《担保法》 第71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因此权利质押的质权人也可以与出质人协议转让质押的权利,或者拍卖、变卖质押的权利。无论协议转让质押的股权还是拍卖、变卖质押的股权都会发生同样的结果,就是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否则受让人如果取得的是所谓的财产权利,但是既没有决策权,也没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却由一个与公司财产都没有任何关系的当事人来享有,这不是非常荒谬的吗?因此这也就反证出从一开始设质的就是全部的权利,而不是仅仅为财产权利。因为一项待转让的权利如果开始就是不完全的,但是经过转让却变成了完全的,这是不可能的。有作者亦指出,作为质权标的的股权,决不可强行分割而只能承认一部分是质权的标的,而无端剔除另一部分。再次,当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出质股份时,实际上就已经蕴含了允许届时可能出现的股份转让,其中包括了对于公司人合性的考虑。中国《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于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而《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和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比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设质也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其一质权人为公司的其它股东,此时以公司的股份设质无须经过他人同意。其二,当以公司股份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设质的,则应当需要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因为如果届期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质权人就可能行使质权,从而成为公司的股东。鉴于有限责任公司一定的人合性,需要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公司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就意味着实际上公司股份的设质是不与公司的人合性冲突。最后,从观念上来分析,传统的观念以为公司的股份的设质仅仅包括财产性的权利,这是将权利孤立地进行分割。实际上在市场经济中的交易主体是不可能如同法学家一般将权利分割成诸多部分,并且进行考虑。另外,假如真是只能转让财产性的权利,那么这种设想必然会在质权执行时产生纠纷,从而与民法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相冲突。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标的应该包括全部的股东权利。
二、关于法院是否低价拍卖隆庆祥公司土地情况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2018年7月4日,隆庆祥公司股东袁小杰、王艳艳主动要求郑州中院拍卖隆庆祥公司名下的牟国用(2013)089号和090号两宗土地使用权。7月10日,郑州中院委托评估公司对上述两宗土地进行评估,评估价格72860万元。2018年9月18日,该两宗土地以75160万元网上拍卖成交,但隆庆祥公司以福晟公司干扰竞拍为由提出异议。2019年4月18日,郑州中院认定隆庆祥公司上述理由成立,裁定撤销该次拍卖。大家都知道土地是归国家所有的,我们拥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是不允许私下进行土地买卖的。那么土地使用权拍卖适用范围是什么呢,李凤霞律师表示土地使用权拍卖适用范围:1、政府出让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和其他具有竞投性的项目用地;2、原经批准划拨或出让,因改变土地用途、使用条件等用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土地;3、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以拍卖方式进行的用地;4、经法院判决需拍卖用于清偿债务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因该土地评估、拍卖涉及多起案件,隆庆祥公司反复多次投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提级执行。提级执行后,省法院根据隆庆祥公司的请求,重新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土地价格进行评估,评估价格104173.88万元。隆庆祥公司对此评估结果仍不服,提出异议和复议,先后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驳回(详见(2020)最高法执复94号执行裁定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驳回隆庆祥公司复议申请的裁定后,隆庆祥公司多次要求延期拍卖,给其提供融资还债的时间,法院同意并给其提供了适当的融资期限。但从提级执行至今一年多时间,隆庆祥公司既未能履行法定义务,也未与各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在此情况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隆庆祥公司的两宗土地,在淘宝网挂网拍卖。2021年3月15日10点至3月16日10点,第一次拍卖以评估价104173.88万元起拍,但流拍;2021年4月7日10点至4月8日10点,第二次拍卖降价20%,以83339万元起拍,再次流拍。
上述案件的审判、执行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配合省有关部门核查。
下一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严格依法善意文明执行,及时公布执行过程,诚恳接受当事人和广大网民的监督。
此前,一段网传“实名举报”视频引发网络热议。视频中,一名自称是“河南省隆庆祥服饰有限公司总裁姜某某”的女子,举着自己的身份证,“实名举报郑州中院原院长于某某索贿500万元财物”。据其表示,于曾索要“六七千万的三分之一”,实际索得现金200万元、金条20根、虫草9斤,总价值约为500万元。主动索贿,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主动索取他人财物。这种情形要想构成受贿罪,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以下两点:第一,行为人必须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的情节,具体就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比如后勤部门负责人利用其所拥有的采购权、调配权等。但如果利用的是自己的亲属关系或者私人关系,则一般不应当认定为受贿。第二,行为人必须存在索取财物的情节,也即行为人主动明示或暗示行贿人向自己行贿,而对于行贿的财物形式是现金还是实物、行贿的对象是本人还是指定的第三人,则在所不问。
应当注意的是,在主动索贿时,刑法并不要求受贿人一定要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只要具备上述两点,一般即可认定客观方面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因此,在一些商人不堪官员频繁索贿而检举告发的案例中,受贿官员通常会被定性触犯受贿罪。
河南律师:李凤霞为您普法:土地使用权有多少年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仓储用地5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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