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遗产,儿子竟谎称已经过世的母亲还“活着”,并以母亲作为原告起诉,自己作原告的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2021年3月12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真相后,对当事人李某的这一虚假陈述行为罚款2万元。本案的裁定,严格恪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原则,对妨害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干扰正常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的违法行为作出严重警示。北京律师:苏义华表示对作虚假陈述当事人可视情形采取的五种制裁措施。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谋取不法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虚假陈述的规制一般包括:
1、加重就案件事实的证明责任,主要包括:不予采信行为人的相关陈述,采信对方诉讼参加人的陈述,采信行为人对己最为不利的陈述,降低行为人所举证据的证明力,提高行为人就某一事实进行证明的证明标准,不予准许行为人的相关取证、延期举证或鉴定申请等;
2、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主要包括:相应的诉讼费、公告费、鉴定费以及对方当事人主张因行为人虚假陈述而增加的其他诉讼成本;
3、面临人民法院采取的司法制裁措施,主要包括:拘传、训诫、罚款、拘留等;
4、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相关犯罪线索移送侦查部门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5、对虚假陈述诉讼参加人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人民法院可以制作司法建议并限期整改、反馈。
大家都知道,法庭是庄严的。在民事诉讼的案件中,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都有发表自己言论意见的权利。而进入法庭的当事人,在接受案件审判之前都需要说出自己的誓词。通过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民事诉讼法庭上说谎的后果是很严重的,是需要负法律责任。
蹊跷:原告是否在世存疑
2020年12月1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收到原告高老太委托代理人李某(系高老太之子)递交的起诉材料。
该份起诉书上载明:高老太与宋先生二人组成再婚家庭。再婚前,宋先生有五个儿子,高老太有一儿一女。高老太与宋先生于2010年9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棚户区改造,宋先生于2014年12月分得回迁房一套,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某小区,房屋价值40万元。
2018年1月13日,宋先生立下公证遗嘱:在他去世后,上述房屋由高老太继承。2020年7月,宋先生病故。就上述房产的继承事宜,相关家庭成员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因此,高老太的儿子李某便以高老太的名义,将宋先生的五个儿子作为被告,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将涉案房屋判决由高老太继承。
立案受理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向五名被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和证据材料。五名被告收到诉讼材料后,均辩称“原告”高老太早已去世,不可能提起诉讼。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遂向原告高老太的委托代理人李某进行核实,李某坚持称其母亲没有去世,一直健在,只是行动不便,不方便参加庭审。
2021年3月4日下午2点,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开庭前后,法官多次询问李某的母亲高老太的身体状况,要求视频连线原告高老太,并向李某释明了法庭纪律以及虚假陈述将面临的法律后果。李某仍坚称母亲高老太尚健在,行动不便。李某还称,因母亲现居住在东北,且身边无人帮助其操作手机,因此,无法进行视频连线。
露馅:承认虚假陈述事实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围绕宋某所留遗嘱的真实性和高老太的主体资格等争议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
庭审结束后,李某突然称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交,于是,边打电话边快步走出法庭。
当李某再次回到法庭后,他改变了先前的态度,开始承认他对母亲的身体状况陈述不实,并表示母亲已经在他立案前去世,其所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中高老太的签名,均是高老太生前所签,但诉状和授权委托书中的其他内容均是在高老太去世后填补上去。
李某称,继父生前已经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将其名下房产留给母亲,只因母亲去世突然,加上自身不懂法律规定,所以才以母亲的名义提起诉讼。苏义华表示为促进诉讼诚信,打击虚假诉讼,中院出台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规制虚假陈述的若干意见》,首次对九种情况认定为虚假陈述,并告知不利后果。诉讼参加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虚假陈述:
1、伪造、变造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
2、在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已履行举证义务后,仍虚构法律关系及相应事实进行抗辩的;
3、就案件事实的陈述前后不一、存在重大矛盾且无法作出合理说明的;
4、在主张己方权利时,隐瞒对方已履行部分或者全部义务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5、回避陈述自己参与事实的行为或者对自己知道及应当知道的事实,以“不知道”、“不清楚”、“不记得”等进行回答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6、对自己签名、盖章书证的真实性拒不发表意见,经审判人员就法律后果进行释明后仍拒不发表意见的;
7、对有其他充分证据相互印证真实性的书证仍申请鉴定阻碍诉讼的;
8、对已经掌握或者应当掌握的证据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9、其他通过陈述、申请等方式阻碍民事诉讼活动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后经法庭核实,“原告”高老太已经于2019年11月19日去世。
法官当庭对李某进行口头训诫,李某当庭表示悔过。
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在高老太去世后,仍以高老太的名义起诉至法院,已经构成虚假陈述,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妨害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干扰正常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其行为已妨害民事诉讼。苏义华表示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以下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这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回答。
警示:假陈述换来真罚款
案件主审法官指出,生活中,如果遇到上述案件中的情形,应合法、合理维护自身权益,切莫自作聪明“剑走偏锋”。
首先,案件中高老太已去世,其民事主体资格自然消亡,不能以其名义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或继续进行诉讼活动。高老太依法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随着继承的启动开始发生转移,由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或遗赠接受人享有或者承担。
其次,李某可以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主张分割涉案房屋。自然人死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三,诉讼参与人参加民事诉讼,应遵守法庭秩序,如实陈述事实,不得伪造、变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严格遵守诚实守信原则,恪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最终,综合考虑具体案情、李某事后的悔过表现,法院于2021年3月12日对李某罚款2万元。
北京资深律师:苏义华为您普法: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有以下几种:(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过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如未经允许在开庭时录音、录像、拍照。(3)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人实施的下列行为:第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第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第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护的财产,转移已冻结的财产;第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打击报复;第五,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4)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实施的以下行为:第一,有关单位拒绝或妨害法院调查取证;第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划拨存款;第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拒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拒不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其他财产;第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包括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者擅自解冻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以上四类行为均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行为人具有上述四类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具体行为,人民法院即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其适用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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