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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祭祖归来发现800平房屋变废墟

2021年04月12日11:43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近日,家住深圳龙华的居民杨先生反映,清明假期,他和弟弟回了老家茂名扫墓,但回到深圳后竟然发现,自家的两栋小楼房都没有了,20多年的房子突然变成了一片废墟。

杨先生的房屋位于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下横朗水库新村,杨先生与弟弟一人一栋总面积约800平方米。杨先生说,他们的这两栋房产手续齐全,并非违建。

从杨先生提供的收据可见,1993年3月28日,他与弟弟通过深圳市中保集团有限公司,买下了当年深圳市龙华镇龙华村下横朗水库新村,第138号和第139号的地皮,在缴清地皮款又按程序向有关部门报建后,建起了两栋两层楼高的房子。

最近几年,一家名叫“卓越”的房地产开发商承接了中保的地皮,并开始大面积拆迁,但一直没人前来与他们沟通拆迁赔偿事宜。

记者随后联系上深圳市中保集团有限公司,其中一名股东蔡琼英就表示,她对强拆事件并不知情。而“卓越”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华,记者却一直联系不上。广东深圳律师:王向兵表示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立即报警求助,同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在被侵害之后可以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法律依据有:《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最高法院于2001年6月26日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批复》中明确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

杨先生表示,其房房屋周边有多个监控摄像头,当他发现房屋被拆后已马上报警,但派出所却表示所有摄像头都坏了,无法调取监控画面。

为了搞清楚到底是谁拆掉自己的房屋,杨先生两兄弟找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办反映情况,街道信访办董主任的说法,令他们非常气愤。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信访办主任:“没多大事。我找老蔡找那个拆房子的人,给你赔钱行了吧,有多大的事。”

4月9日,深圳警方就“兄弟返乡扫墓回来房子被拆”发布通报,4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刑拘。杨氏兄弟清明从深圳返乡扫墓,两栋房屋在不知情情况下被他人强拆。经调查,两栋房屋于4月5日凌晨被建安公司私自拆除。警方立案调查后,涉事拆迁公司三人主动投案。王向兵律师表示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故意破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故意毁坏邮筒等邮政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深圳律师:王向兵为您普法:故意毁坏财物罪有哪些立案标准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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