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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刑事辩护律师:陈政宏

2021年04月13日16:09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近日,一场刑事案件在丽水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狠妈的残忍行为致使自己的亲身女儿死亡,最终经法院审判触犯刑法获刑十年。该位妈妈因女儿成绩不好,没有好好上学,并且多次离家出走,便教训了女儿一顿,捆绑在家中卧室的床脚处,不提供食物和水,导致其女儿因生前长时间捆绑、饥饿、脱水及营养不良而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下文丽水刑事辩护律师:陈政宏为您详细介绍。

案情

近日,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吴某故意杀人案进行二审宣判,维持了丽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的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殁年9岁的被害人王某芸系上诉人吴某与张某的亲生女儿;2011年9月16日,吴某在与张某离婚后,独自抚养王某芸。

因王某芸不好好上学并多次离家出走,吴某为了教训王某芸,让其好好读书,于2014年4月4日7时许,使用一根长约4米的尼龙绳及一根长约60厘米的棉绳将王某芸捆绑在家中卧室的床脚处,并且不向王某芸提供饮用水及食物。

自2014年4月4日7时起至同年4月9日18时期间,吴某每天早晨外出上班,晚上返回家中吃饭、睡觉,均未对王某芸解除捆绑、提供水及食物,终致王某芸死亡。经鉴定,王某芸系因生前长时间捆绑、饥饿、脱水及营养不良而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吴某为达到教育被害人王某芸的目的,用尼龙绳及棉绳捆绑王某芸130余小时,在此期间未提供水和食物致被害人王某芸因长时间捆绑、饥饿、脱水及营养不良而导致其死亡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对上诉人吴某及其律师所提“没有故意杀人,其行为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解及其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吴某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明知长时间不提供水和食物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而放任这一后果的发生,上诉人吴某的行为主观上对被害人王某芸的死亡后果持放任的间接故意态度,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王某芸死亡的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

上诉人吴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成立,二审法院遂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

律师评析

丽水刑事辩护律师:陈政宏表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3) 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 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 施。(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根据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的故意杀人案件都会判处死刑,只有那些情节非常严重,杀人手段极其残忍的才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律师简介

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一直从事法律工作,至今已执业十年以上。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务等专业领域。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多起民商事、刑事案件,充分得到委托人的认可。

手机号码:15024604808    邮    箱:224187605@qq.com

陈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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