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的父母早故,苏某自己终生未婚且无子女。年老后,他便投奔了其侄女小苏。小苏一直悉心照顾苏某的生活起居,直至他去世。
苏某生前有两套房产。但是,苏某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早年死亡,连唯一的哥哥也先于他去世了,这意味着苏某已经没有了法定继承人。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由于无法定继承人,苏某遗留下来的房产便成了“无主房产”。
那么,“无主”房产就真的无主了吗?小苏有幸找到法帮网的么翠艳律师进行咨询,么律师告诉小苏根据最新《民法典》的发布于实施是可以进行代位继承的
带着么翠艳律师的解答,小苏带着忐忑的心于2020年年底来到韶关市韶州公证处咨询,希望能够继承苏某遗留下的房产,经办公证员告诉小苏,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小苏作为苏某的侄女,是可以继承其叔叔的遗产的。她可以在民法典正式施行之后再到公证处办理。
2021年2月24日,小苏再次来到韶关市韶州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苏某遗产的公证。经办公证员依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为其顺利办理继承公证。原本“无主”的房产顺利地找到了新主人。
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本文摘自法帮网(fabang.com)如需转载请拨打4000-110-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