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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宁资深律师:李世民

2021年04月20日16:05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被告李某前往原告马某所在宾馆客房内为其鼻部、嘴部、下巴进行玻璃尿酸注射,次日鼻部周围发生红紫。前往被告x诊所就诊,诊断为血管栓塞(动脉性),后进行“玻尿酸酶注射+放血疗法”,并进行清创手术。后面部增生性瘢痕形成,符合八级伤残。2019年9月26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承担55%的过错责任,赔偿152100.70元;被告x诊所承担10%的过错责任,赔偿27654.67元。下面请会宁资深律师:李世民为您介绍详细情况。

案情

2017年12月16日,被告李某前往原告马某所在的x宾馆8417号客房内为原告马某的鼻部、嘴部、下巴进行玻璃尿酸注射,原告马某向被告李某支付3600元注射费用。当日晚,原告马某鼻部皮肤出现疼痛,次日鼻部周围发生红紫,并自觉症状加重且伴有局部疼痛并头晕。原告马某联系被告李某,二人一同前往医院就诊。后被告李某经朋友介绍于2017年12月18日带着原告马某前往被告x诊所就诊。经被告x诊所诊断,原告马某为血管栓塞(动脉性),后进行玻尿酸酶注射+放血疗法,并进行清创手术,被告李某向被告x诊所交纳治疗费用60000元,原告马某在被告x诊所住院治疗38天(被告李某陪护一周),因治疗费用完,原告马某出院。后原告马某前往另一诊所继续治疗(自2018年1月26日至2019年4月),共计花费医疗费23970元。原告马某在另一诊所治疗期间,被告李某给付其医疗费20000元

判决

2019年9月26日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马某返还所支付的注射手术费3600元;赔偿原告马某各项损失152100.70元;被告x市x区x诊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马某各项损失27654.67元。

律师评析

会宁资深律师:李世民表示(一)依据鉴定意见,原告马某目前面部中心区增生性瘢痕形成,符合八级伤残。被告x诊所对原告马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原告马某“诊疗后面部增生性瘢痕形成”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方在患者损害结果中负轻微责任,建议医疗过错参与度为5%-10%。

(二)因此,依据鉴定意见,法院对二被告的过错责任做了确定,被告李某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情况下对原告马某的鼻部、唇部、下巴实施玻璃尿酸注射,致原告马某面部中心区增生性瘢痕形成,被告李某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系造成原告马某损害的主要因素,被告李某应对原告的损害结果承担55%的过错责任。被告x诊所在对原告马某接诊治疗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且经过鉴定,其过错参与度为5%-10%,故被告x诊所应对原告马某的损害结果承担10%的过错责任。
    (三)在这里,需要提及的是原告本人的责任。原告马某取得护理学初级资格,具备医学常识,其明知被告李某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不具备医疗卫生条件下,允许被告李某对其进行整容注射术,导致其面部中心区增生性瘢痕形成,对该损害结果原告自身应承担35%的过错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李某返还手术费3600元,因被告李某未取得执行医师资格,不具备实施“玻璃尿酸注射术”的条件,其应向原告返还手术费3600元。

律师简介

会宁资深律师:李世民律师,甘肃同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本科学历,从事律师行业十年。追求公平正义,维护法律信仰。

手机号码:15095787939  邮    箱:1047945492@qq.com

李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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