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与另一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依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时,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是日前一条女子5年起诉离婚4次均被驳回的消息在网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网友们都在讨论为何4次离婚诉讼均被驳回?近日有消息称4月23日该女子第5次提起离婚诉讼将开庭审理,并且此次庭审更换了审判长,那么为何会出现4次驳回离婚诉讼的情况?什么情况下离婚诉讼会被驳回?下面请婚姻家庭律师张毅恒为您解答。
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五年4次起诉离婚被驳”当事人第5次起诉离婚,案件将于本周五(4月23日)开庭,合议庭组成人员首次公开。此前曾三次担任审判长的法官彭先进未被列为合议庭成员。
4月21日,记者从女方宁某某处获得的《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显示,该院受理原告宁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决定由审判员肖启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颜红姣、审判员洪灏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周克林担任法庭记录。“如你认为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据此前报道,在宁某某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提起离婚诉讼时,彭先进均担任审判长,均驳回了宁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宁某某第四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后,衡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的判决中称:“只要双方当事人正确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冷静妥善处理相互间的矛盾,切实加强沟通,各自反省存在的不足并加以改正,夫妻和好还是有希望的。”衡阳县人民法院法院当时以“为保障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以不离婚更为适宜”为由,驳回了宁某某的诉讼请求。
宁某某提供的历次起诉离婚的判决书显示,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时,审判员为胡青松;第二次起诉时,审判长为彭先进,审判员为谭建宝,人民陪审员为毛燕;第三次起诉时,审判长为彭先进,审判员为魏宏开,人民陪审员为毛燕;第四次起诉时,审判长为彭先进,审判员为何劲松,人民陪审员为毛燕。
婚姻家庭律师张毅恒表示,对于离婚诉讼判决的情况有以下规定,依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对于宁女士4次起诉离婚被驳回的情况不禁让我们好奇,什么情况下离婚诉讼会被驳回呢?婚姻家庭律师张律师表示,法院在以下情况会驳回起诉离婚:1、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2、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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