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判处保姆有期徒刑10年,该判决引起全国热议,郑州中级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12月28日,郑州市管城区法院重新作出判决,保姆被判刑两年。下面请刑事辩护律师刘中起为您介绍案件详细情况。
案情
2011年10月,48岁的张X翠来到郑州苏先生家做保姆。同年12月2日7时许,因雇主一直不发工资,张X翠偷了雇主一部手机。那部“不起眼”的翻盖手机,是奢侈品手机,价值6万多元。
6月27日,郑州管城区法院审结该案,认定保姆张X翠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
这则消息在网上引起了热议,很多法律人士纷纷表示量刑过重,表示可以免费为保姆提供法律援助。随后,郑州市中级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
12月28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该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X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审判
法院审理查明,12月2日7时许,张X翠将苏某放在家中鞋柜上的“VERTU”手机盗走并藏匿在苏家厨房内。次日上午,又将该手机埋入苏家楼下的萝卜坑内。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0000元。另查明,2011年11月初,张X翠盗窃苏某岳父存放于苏家的金戒指1枚,并带回禹州家中藏匿。经鉴定,该金戒指价值人民币816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X翠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盗窃财物实际价值达68162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但鉴于所盗手机价值明显超出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水平,该手机外观无明显特征显示其高额价值,结合张X翠的文化水平和生活阅历,法院认为其当庭供述称“以为该手机价值二千多元”属实。故被告人张X翠对于所盗手机的价值存在重大认识错误,其主观上只有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而无非法占有“数额特别巨大”财物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应当按照其主观故意的内容确认盗窃数额。故认定被告人张X翠盗窃财物累计属于“数额较大”。法院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评析
表示,我国法律规定,盗窃罪有以下量刑标准: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律师简介
刘中起律师曾经在法院工作多年,办案经验丰富。一致受到当事人的好评。加入律师队伍后,一直遵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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