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和依据
2017年,司法部印发《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司发通〔2017〕33号),在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安徽省和陕西省启动专业水平评价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2019年,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司法部印发《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通知》(司发通〔2019〕35号),将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和评定机制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部署和要求,在充分借鉴第一批试点省市做法的基础上,北京市司法局制定印发了《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京司发〔2020〕53号),对在北京市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的基本原则、参评条件、评定程序和方式以及日常管理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二、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重要意义。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试点工作,是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部署的重要任务,是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形成律师队伍优胜劣汰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律师专业化水平,促进律师依法诚信规范执业,努力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专业、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
(二)指导思想。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和评定机制试点,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发展理念,遵循律师工作规律,着眼促进律师队伍高质量发展、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逐步形成导向明确、标准科学、程序规范、试点先行、运行有效,与本市律师工作实际相适应的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
(三)工作原则。北京市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德才兼备,坚持改革创新、服务发展,坚持分类试点、分步推进,坚持科学公正、突出实绩,坚持动态激励、择优评定的原则,遵循律师队伍建设规律,符合律师职业特点和律师专业化发展需要。
三、工作安排
(一)试点区域。结合北京市律师工作发展状况、律师资源区域分布和律师专业化分工情况,先在西城区、石景山区开展试点,以点带面,逐步扩大至全市十六个区。
(二)试行领域。先在司法部规定的刑事、婚姻家庭、公司法、金融证券保险、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劳动法、涉外法律服务、行政法等专业领域开展,逐步积累经验、科学分类,拓展并覆盖至律师业务全领域。
(三)专业申报。专业律师水平评价不作名额限制。每名律师参评的专业不超过2个。对已评为专业律师的,市律师协会每3年组织考评。已获得2个专业律师称谓的,可以在注销其中1个或者2个后申报其他专业。
(四)评价指标。专业水平评价指标体系由市律师协会制定;被评定为专业律师的,由市律师协会统一制作、颁发证书。
(五)先统后分。市律师协会先期统筹,逐步推动具备条件的区律师协会承接本区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形成市律师协会监督指导、区律师协会具体操作的工作格局。
四、参评条件
参评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考核评审合格,方可被评为专业律师:
(一)政治表现。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践行律师职责使命。
(二)诚实守信。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依法、诚信、规范执业;参评前5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因执业行为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和信用惩戒,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均称职。
(三)执业年限。具有法学博士、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学士学位的,应当在相关专业领域分别连续执业3年、5年、7年以上;其他参评律师应当在相关专业领域连续执业10年以上。
曾经从事审判、检察、立法、法学教育(研究)等法律业务的律师,其实际从事审判、检察、立法、法学教育(研究)等法律业务的时间应当计算为相关专业领域的执业时间。
参加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援藏律师服务团)或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等单位组织的边远地区法律援助项目的律师,其从事法律援助项目的时间应当计算为相关专业领域的执业时间。
(四)执业能力。系统掌握法学基础理论、律师业务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在所申报的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在本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的法律业务,业务办理质量良好;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依法治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做出成绩。
五、评审机构
(一)评审机构的组成。北京市律师专业水平考核评审委员会考核评审参评律师的专业水平,考核评审委员会由市律师协会负责组建。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由市律师协会会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律师协会秘书长、主管副会长担任;委员由相关专业领域的律师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法学教学(科研)单位、仲裁委员会、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士组成。
(二)评审委员的组成。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较高社会和法律工作专业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且满足具有副高级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职称,且有10年以上工作经历或具有10年以上法学工作教学、科研或法律实务经历,在律师行业或相关行业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六、评审程序
专业水平评价按照律师申报、律师事务所推荐、资格审核、考核评审、公示发证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由律师本人对照参评条件,自愿申报参评相应的专业律师,并按规定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能够全面、客观反映本人专业水平的相关材料。
(二)推荐审核。所在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诚信状况、执业年限和执业能力等进行考核时,应当听取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意见。律师事务所同意申报并经区律师协会审核后上报市律师协会。
(三)评审。市律师协会经复核后组织评审。专业水平评价实行书面评审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通知参评律师现场答辩,具体评分项目和分值标准由市律师协会制定。
(四)公示发证。综合评审成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律师协会向通过考核评审的律师颁发专业律师证书。
七、工作纪律
开展专业律师评审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评审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徇情枉法,不得私自泄露与考核评审工作有关的信息。评审委员对参与评审、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负有保密义务。
申请参评律师,有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按照市律师协会有关规定处理。
八、工作监督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加强对考核评审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管理,不断健全完善专业水平评价工作制度机制,确保评价结果科学、客观、公正。
参评律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专业律师名单在市、区律师协会网站及时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结果运用
专业水平评价不与律师职称制度挂钩,不与律师转所、执业挂钩。被评为专业律师的,不影响其办理参评专业以外的其他律师业务;没有被评为专业律师的,也可以从事该专业律师业务。
专业律师水平评价,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选聘律师,作为有关部门从律师中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选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教学、科研岗位职务,选拔培养律师行业领军人才,推荐律师担任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国家和地方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参考。
十、工作要求
(一)严格把好申报关。律师、律师事务所要严格对照《实施办法》确定的参评条件,实事求是做好申报和推荐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申报律师符合参评条件。
(二)严格把好审核关。区律师协会、市律师协会要坚持原则,确定专人,严格对照参评条件认真审核,按规定公示律师名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把好组建关。市律师协会要遴选政治坚定、品德良好、业务能力业绩突出、声望较高的人员组建律师专业水平考核评审委员会,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加强监督,确保考核评审的社会公信力。
(四)严格把好评审关。律师专业水平考核评审委员会要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考核评审,确保评审过程高效、严谨、规范,评价结果全面、客观、准确反映律师专业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