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立案不等于定案,撤案不等于错案”的说法有逻辑上的合理性;但毫无疑问:“立案”、“撤案”都是重要的侦查权体现,也是公安机关启动或终结使用稀缺的侦查资源的重要方式。那么经济犯罪立案后如何撤销,怎么规定的?下面请驻马店刑事辩护律师:李杰为您解答:
1、对于经济犯罪,报案后,发现报案错误的,可以撤回报案。
2、如果不是报案错误,已经自行处理的,在公安机关受理、立案前,可以撤销报案。
3、如果公安机关已经受理,将由公安机关查证是否有犯罪发生,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代表国家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此时,报案人只是一般的被害人,无权要求撤销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