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那么,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可以有哪些侵权救济?下面请劳动纠纷律师胡志祥为您解答:
2013年4月5日,赵某在丰源公司抛丸机边工作时,旁边堆放的钢构件倒下,砸中其右腿。赵某随后被丰源公司送往医院,经诊断“右胫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右踝部软组织裂伤”。2013年4月21日,赵某出院,医嘱建议休息3个月。住院期间医药费25364.29元,由丰源公司支付。出院后,赵某返回老家休养。2014年5月9日,赵某返回医院进行第二次手术,于同月18日出院。住院期间,赵某花费医药费7718.94元。至此,赵某两次住院共计25天。出院后,赵某又返回老家。2014年11月3日,赵某向无锡市滨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保局认为赵某受伤于2013年4月5日,工伤认定申请已经超过法定期限,决定不予受理。2015年2月3日,赵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丰源公司给付工伤待遇并补缴社保。仲裁委于当日以赵某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2015年4月10日,赵某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丰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经鉴定赵某损伤为九级残疾,误工期27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锡滨民初字第00866号民事判决:1.丰源公司赔偿赵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109800.94元;2.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丰源公司提出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5)锡民终字第297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本案中,赵某同时具有普通民事主体和劳动者特殊身份,在无法获得工伤赔偿时提起诉讼寻求侵权救济。根据有伤害有救济原则,劳动者在无法通过工伤保险途径获得救济时,有权通过一般民事侵权赔偿途径获得救济。本案涉及的审理难点:一是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适用先后关系的认定;二是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归责原则的认定;三是适用侵权赔偿时用人单位过错的认定标准。审理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关系的认定。二、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的归责原则。三、适用侵权赔偿时用人单位过错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