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兄弟进城务工,遇到有的用人单位在节假日或者双休日安排轮流值班,一般的劳动者都不好意思拒绝。但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能得到法律支持吗?下面请劳动纠纷律师胡志祥为您解答:
今年年初,小刘到一家电子公司财务会计,双方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十一假期期间,小刘接到公司通知,行政人员需要轮流值班,10月1日、2日要到公司值班。主要工作就是接电话、收传真,如遇突发事情,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
小刘觉得,既然这是公司规定,又获得加班费,少休息两天也不碍事。10月份的工资发了,小刘发现只比上个月多了100元,远远低于法定节假日300%的支付标准。她去问公司,得到的答复是,值班历来都不发加班工资,这100元就是2天的值班津贴。小刘认为:国庆值班,也是放弃个人休息时间,理应等同加班,一气之下申请仲裁,最终没有得到仲裁支持。
律师评析
1、劳动者无论是“值班”还是“加班”,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如用人单位要求“加班”或者“值班”的公告、电子邮件、微信工作群发的信息等;
2、劳动者加班的,应当保留证明你加班的证据,如:考勤表、签到表、打卡记录或者员工作证。劳动者值班的保留值班期间所做的一切事务与任务的证据;
3、劳动者不清楚的,可拨打法律援助热线12348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