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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律师陈政宏

2021年05月07日17:25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高空抛物被称为“城市毒瘤”,近年来,高空抛物伤人事件频频发生,不仅伤害他人的身心健康,而且影响大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与此同时,抛物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下面请丽水律师陈政宏带我们一起看看高空抛物的危害、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案情

        2018年3月1日14时30分许,浙江丽水的徐某为发泄内心的郁闷与不快,在某小区单元门口,捡拾地砖一块,上至该单元7、8楼间楼道窗口处,持砖块砸向楼下某小学公交车站候车的人群,致在此候车的高某头部受伤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从高空将砖头砸向公交车站人群,危及公共场所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致被害人高某死亡,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律师评析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意见》为有效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提出了具体措施,其中明确规定高空抛物最高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高空、坠物主要有以下三大类:建筑外墙附着物、广告牌等突然掉落,砸伤行人;高层住户随手丢弃物品,致使楼下行人受伤;阳台花盆、窗户玻璃等坠落,砸伤他人。 

律师简介

丽水律师陈政宏,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一直从事法律工作,至今已执业十年以上。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务等专业领域。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多起民商事、刑事案件,充分得到委托人的认可。

手机号码:15024604808  邮    箱:224187605@qq.com

陈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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