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优化能源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鲁政发〔2018〕17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我省清洁取暖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发改运行〔2020〕10号)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用的燃料种类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等实际,对全县“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选择按照原环境保护部2017年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II类(较严)进行管控,结合我县实际,“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为: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35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调整后禁燃区范围
(一)县主城区(供热管网范围内)东兴路以西,汇鑫路以东,泉林路以南,政通路以北区域,以及官道街以西,滨湖路以东,政通路以南,省道520线以北的建成区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面积约18.7平方公里。该范围内无清洁取暖改造计划的平房区暂不纳入禁燃区。
(二)已稳定实现清洁取暖(电、气代煤)改造完成的区域(如农村合村并居或其他原因建成的能全部集中供暖供气的村民聚集区、社区)。
三、监督管理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限期淘汰或改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承担主城区供热任务的在无成熟的热源替代之前,实施加严污染物排放标准,减轻对城区大气污染。
(二)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发改、工信、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综合执法、市场监管、公用事业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相关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促进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三)对违反本通告内容,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四)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高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控制区的通告》(高政办函〔2014〕8号)同时废止。
高唐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