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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法帮网 时间:2021-05-08 16:10来源: 作者:法帮网 点击: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定生猪保障市场供应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以排查超出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禁养区为重点,坚持依法清理、分类处置,做好统筹安排,强化部门协作,落实属地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定生猪保障市场供应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以排查超出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禁养区为重点,坚持依法清理、分类处置,做好统筹安排,强化部门协作,落实属地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和《甘肃省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进畜禽禁养区划定调整,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合理布局,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从源头上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和依据
 
  (一)基本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3、生态建设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5、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原则。
 
  6、遵循区域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的原则。
 
  (二)基本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6.1)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4.24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4.24年修正)
 
  (5)《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2013.11.02)
 
  (7)《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29号)
 
  (8)《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2006.09.19)
 
  (9)《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1994.10.9)
 
  (10)《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管理办法》(林沙发〔2015〕66号)
 
  (11)《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地质矿产部令第21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4.24修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5.4.24修正)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3.1修正)
 
  2.地方法规及政府规章
 
  (1)《甘肃省地表水功能区划》(2012-2030年)
 
  (2)《甘肃省畜禽养殖场场区建设规范暨备案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7〕111号)
 
  (3)《甘肃省畜禽规模养殖防疫管理办法》(甘农牧发〔2011〕319号)
 
  (4)《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5-2050)
 
  (5)《省环保厅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甘环发〔2016〕160号)
 
  (6)《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3.10)
 
  3.技术规范
 
  (1)《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2)《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
 
  (3)《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1168-2006)
 
  (4)《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
 
  (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
 
  (6)《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
 
  (7)《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8)《畜禽养殖业(小区)环境守法导则》(环办〔2011〕89号)
 
  (9)《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三、畜禽养殖调查
 
  (一)调查范围
 
  调查会宁县境内达到《甘肃省畜禽养殖场场区建设规范暨备案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7〕111号)中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包括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1.养殖小区规模。养殖小区占地面积、入驻农户数量、养殖规模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川塬区在10亩以上,山区在5亩以上。以入驻农户计算,每个养殖小区不少于5户。以养殖数量计算,各畜种最低饲养规模为:养羊小区饲养繁殖母羊300-500只,或年出栏肉羊1000-1500只。养牛小区饲养繁殖肉牛(奶牛)100-150头,或年出栏肉牛300-500头。养猪小区饲养基础母猪200-300头,或年育肥出栏瘦肉型猪(包括提供种猪)1500-3000头。养鸡小区饲养蛋鸡1-2万只,或年出栏肉鸡3-5万只。
 
  2.养殖场规模。养猪场:饲养基础母猪100头以上或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存栏奶牛100头以上。肉牛养殖场:饲养繁殖母牛100头以上或年出栏肉牛200头以上。肉羊养殖场:饲养繁殖母羊2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500只以上。家禽养殖场:年存栏蛋鸡50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鸡10000只以上。家兔养殖场:饲养家兔1000只以上。
 
  3.养殖专业户规模。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规模为50头<生猪出栏量<500头、5头<奶牛存栏量<100头、10头<肉牛出栏量<100头、500只<蛋鸡存栏量<10000只、2000只<肉鸡出栏量<50000只。
 
  (二)调查方式
 
  本次调查采取收集资料和实地走访的方式,从收集到的资料中对畜禽养殖单位进行初步筛选,再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筛选后的养殖单位进行实地核实,最终确定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规模和位置分布情况。
 
  (三)调查结果
 
  经调查统计,会宁县总共有506家养殖场,其中已建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24家。
 
  四、禁止养殖区域调查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因此,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划定为禁止养殖区域,对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中各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
 
  会宁县共有3处饮用水水源地,已全部划定保护区范围。会宁县鸡儿嘴水库(调蓄水池)饮用水水源地及延长段饮用水水源地的划定,由甘肃省人民政府以甘政函〔2012〕175号文件批复。会宁县郭城驿镇新堡子供水所水源地的划定,由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市政办发〔2014〕4号文件批复。会宁县甘沟驿镇甘沟供水所水源地的划定,由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市政办发〔2015〕71号文件批复。
 
  1.会宁县鸡儿嘴水库(调蓄水池)饮用水水源地及延长段饮用水水源地
 
  鸡儿嘴水库(调蓄水池)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鸡儿嘴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和水库周围坝体向外延伸200米范围的陆域,面积1.5804平方公里。无二级保护区。
 
  延长段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鸡儿嘴水库入水口前500米至1000米(花沟川至王家坡社)明渠的水域和渠道两侧纵深50米范围内的陆域,面积0.2526平方公里。
 
  延长段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鸡儿嘴水库入水口前1000米至3000米(王家坡社至西王社)明渠的水域和渠道两侧纵深1000米范围内的陆域,面积4.0104平方公里。
 
  2.会宁县郭城驿镇新堡子供水所水源地
 
  一级保护区:范围为以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水域边界往外延伸200米的陆域,面积0.43021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范围为以陆域周边山体至高点连线形成区域,面积2.277平方公里。
 
  3.会宁县甘沟驿镇甘沟供水所水源地
 
  一级保护区:三座蓄水池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水域面积0.07829838平方米,三座蓄水池周边坐标拐点构成的多边形区域,陆域面积0.109678.24平方米。不划定二级保护区。
 
  (二)自然保护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要求: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因此,将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划定为禁止养殖区域。
 
  会宁县境内涉及的自然保护区为会宁县铁木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属于森林生态系统类型的自然保护区。1992年2月13日,甘肃省林业厅以甘林资字〔1992〕043号文件批复建立,位于甘肃会宁县西北部70公里的头寨子镇香林村与汉家岔镇交界处,海拔2404米,是县内最高山峰,被誉为“旱塬秀峰”,呈山上之山之势,是全县境内唯一一片天然绿地。保护区范围在东经104°45′33″-104°47′38″,北纬35°56′45″—35°59′35″之间,东西长约2.5千米,南北宽约5千米,总土地面积522平方公里,占会宁县总土地面积的0.09%,其中:核心区面积105.59平方公里,占总面积的20.23%;缓冲区面积156.04平方公里,占总面积的29.89%;实验区面积260.37平方公里,占总面积的49.88%。
 
  (三)风景名胜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要求,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小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小区)。
 
  会宁县境内现无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四)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要求:确定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研研究区域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结合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和会宁县实际情况,划定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建设用地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会宁县辖甘沟镇、河畔镇、郭城镇、新庄镇、白塬镇、土高乡、草滩镇、刘寨镇、新塬镇、土门镇、四房镇、大沟镇、汉岔镇、头寨镇、柴门镇、八里乡、韩集镇、平头镇、丁沟镇、中川镇、新添乡、党岘乡、侯川镇、杨集镇、老君镇、翟所镇、太平镇、会师镇24镇4乡、284个行政村,会宁县总人口58.03万人,常住人口53万人。
 
  会宁县城位于会师镇,根据《会宁县城市总体规划》(2018年—2035年),划定会宁县城市规划建成区用地边界范围内为禁养区,具体为:东至S35景礼高速公路,北至城市北环路,西至西环路,南至窝华公路,用地面积为137.4平方公里。
 
  五、划定成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禁养范围划定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全县实际,划定禁养区。
 
  六、禁养区划定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会宁县共有3处饮用水水源地,目前已全部划定保护区范围。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禁止养殖区域,其中一级保护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小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小区)。
 
  1.会宁县鸡儿嘴水库(调蓄水池)饮用水水源地及延长段饮用水水源地
 
  水源地位于柴家门镇鸡儿嘴村北侧,东经104°37′-104°53′,北纬35°43′56″-35°44′14″。禁养区面积13.425平方公里。
 
  2.会宁县郭城驿镇新堡子供水所水源地
 
  水源地位于郭城驿镇新堡子大羊营村,东经104°52′31″,北纬36°13′24″。禁养区面积2.70721平方公里。
 
  3.会宁县甘沟驿镇甘沟供水所水源地
 
  水源地位于甘沟驿镇甘沟村,东经105°00′02.03″-105°01′59.96″,北纬35°58′30.87″-34°58′41.85″。禁养区面积0.18797662平方公里。
 
  (二)自然保护区
 
  会宁县境内涉及的自然保护区为会宁县铁木山省级自然保护区。会宁县铁木山省级自然保护区位于在头寨子镇香林村与汉家岔镇交界处,介于东经104°45′33″-104°47′38″,北纬35°56′45″—35°59′35″之间。禁养区总面积522平方公里。(其中:保护区核心区面积105.59平方公里,缓冲区面积156.04平方公里,实验区面积260.37平方公里)
 
  (三)风景名胜区
 
  会宁县境内现无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若后期增加国家级或省级风景名胜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要求再另行规定执行。
 
  (四)城镇居民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结合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和会宁县实际情况,划定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建成区用地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小区)。
 
  会宁县城位于会师镇,根据《会宁县城市总体规划》(2018年—2035年),划定会宁县城市规划建成区用地边界范围内为禁养区,具体为:东至S35景礼高速公路,北至城市北环路,西至西环路,南至窝华公路,用地面积为137.4平方公里。
 
  (五)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区域
 
  (六)禁养区划定范围汇总
 
  会宁县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16.32018662平方公里,自然保护区禁养区522平方公里,城镇居民和教育文化区禁养区137.4平方公里。
 
  七、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分布情况
 
  经后期核准,会宁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内无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因此不涉及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专业户)关闭和搬迁。
 
  八、保障措施
 
  (一)法律地位保障
 
  1.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一经会宁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就具有法律效力,应得到严格执行。
 
  2.会宁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3.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要求,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规划和环保等审批手续,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
 
  (二)工作机制保障
 
  会宁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环保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1.明确禁养要求。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原则上允许基于自给需要而利用宅前屋后零星圈养的农户散养,但必须做好污染防治。禁养区内的现有畜禽养殖场要限期完成关停、转产或搬迁。其余区域在控制畜禽饲养总量的前提下,要合理布局,建立养殖小区,提倡适度规模养殖,推行标准化、生态化养殖,推行农牧、种养结合,养殖废弃物实行集中治理、就地消纳、资源化利用。其中,畜禽养殖单位限期未进行搬迁或者污染物处理未达到排放要求的,应依法进行处罚。
 
  2.严格准入制度。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要求,由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规划和环保等审批手续,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
 
  3.强化管理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制定具体方案,负责做好辖区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限期关停、转产或搬迁和适养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工作;负责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发展关口,加强畜禽养殖用地监管巡查,坚决遏制“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发生;负责指导督促行政村把畜禽禁养和污染防治管理相关规定列入《村规民约》,开展村民自治。
 
  4.形成工作合力。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按期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限期关停、转产或搬迁和其他区域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任务,严格执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项目的审批程序,切实加强新建、已建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加快推进全县畜牧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5.设施建设保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据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环境承载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禁养区以外区域的养殖总量、品种和规模化水平,严格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加快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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