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法律制度完善,但并不是只要一违法就会触犯刑法,或者被判刑之类的,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可能没有达到刑事犯罪立案条件,但是又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此时可能会受点行政处罚,很多人对于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了解不够,那么行政处罚的立案标准是什么?下面请行政诉讼律师胡志翔为您解答。
结合《行政处罚法》和《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文来看,立案的条件,一是发现违法行为;二是执法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这里笔者认为第一个条件“发现违法行为”其发现的来源可以是: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控告、上级交办、下级报办、其它部门移交及违法嫌疑人主动交代等;这里的“违法行为”不是指已经过法定程序确认的违法行为,只要求简单的符合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即可,包括有明确的涉嫌违法嫌疑人、有客观的违法事实及初步的证据资料等。第二个条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笔者认为应理解为首先违法行为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包括地域管辖范围、职权管辖范围、级别管辖范围;其次,对该违法行为,如果一旦查证属实,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及制裁后果(即有违则,有相应的法则)。总结起来,立案的具体可操作的条件有:
1、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2、有确定的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3、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