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某县法院审结一起女儿状告自己老父亲引发的确认遗嘱效力纠纷案,一审判决原告女儿所持有的其弟书写的遗嘱合法有效,并责令被告女儿的父亲承担诉讼费用。下面请上海童仪律师为您介绍案件详细情况。
案情
被告与原告系父女关系,76岁的被告也就是父亲是广州一公司退休职工。父亲与其妻生有三个子女,其长女为原告。2004年10月20日,其长子因病前往医院治疗。同年11月17日,其长子书写遗书一份交给姐姐(原告),该遗书将其后事的料理托付给姐姐,并自愿将其本人所有的财产赠与姐姐。遗嘱书写过程中,前两行为蓝色圆珠笔书写,后改用黑色水笔写完。 2004年12月2日,长子病逝。原告女儿及被告父亲父女二人共同料理了死者的后事。事后,原、被告双方在死者遗产处理问题上产生分歧。为此,原告女儿向法院状告父亲,请求法院确认其弟所写遗书的效力。
另查明,被告父亲的妻子和次子早已去世,长子无子女,次子有一在校读书的儿子。
判决
庭审中,原告女儿诉称,我大弟生前立有遗嘱一份,明确其遗产全部归我继承,但我父亲却拒绝承认该遗嘱的法律效力,现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其效力。被告父亲辩称,我并不清楚我大儿子生前写遗嘱的事,尽管我大儿子死后无子女,但我次子仍有一个正在读书的儿子,是我家的孙子,死者的遗产是我家的,即使大儿子无子女继承也应由其侄子继承,已出嫁的姑娘依照习俗不应再享有继承权;同时,该遗嘱既是两种笔墨书写又有涂改现象,故请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对其个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处分权。农村习俗与法律相冲突时,当事人应当尊重法律规定。本案死者在自知其不久于人世时,书写遗嘱将其后事的料理托付给原告,并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原告,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该遗书虽有涂改,但无相反意思表示,故不影响遗书的效力;因而,应依法确认死者所写遗书合法有效。
律师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遗嘱继承的成立条件问题。遗嘱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它指的是被继承人依照规定在生前用书面或口授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在其死后如何处分,遗产由哪些人继承,各人继承多少等问题所作的嘱咐,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遗嘱进行继承。立遗嘱人叫遗嘱人,接受遗嘱继承财产的人叫遗嘱继承人。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体现了对公民个人财产权的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第1款规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死后的继承应照其遗嘱办,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
律师简介
上海童仪律师,浙江省湖州市人,1944年8月出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专业。曾在武警部队服役,后在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工作,经济师职称。曾为陕西交通会计学会、陕西交通企业管理学会会员。
1985年在全国企事业法律顾问培训班学习,1986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1989年3月起在陕西经济律师事务所担任兼职律师;2002年10月到陕西集思得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合伙人兼党支部书记。2014年5月到上海市文畅律师事务所执业.
曾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办理过许多经济、民事案件及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有较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也办理过一些法律援助案件,以热情、认真、专业和对每个客户负责的精神办理每个案件。曾被西安市司法局党委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称号、被西安市律师协会授予“辛勤执业贡献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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