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学校嬉戏打闹难免会受到伤害,很多学校都投保有校园责任险,一旦发生事故,学校和学生都有了一份保证。近日,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学生在校园内玩耍受伤害民事赔偿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小胜法定监护人杜某赔偿原告小浩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各项费用的20%即7767.298元;被告路庄小学赔偿原告小浩精神抚慰金6000元的80%即4800元;被告人寿财险公司赔偿原告小浩除精神抚慰金外各项损失的80%即26269.192元。下面请云南红河律师普锐为您介绍案件详细情况。
案情:学生课间玩耍扎伤眼
小浩与小胜均系扶沟县路庄小学学生,2012年11月1日下午第二节课间,小浩、小胜与其他同学在玩“打胶卷”游戏过程中,小胜用扫帚碰到小浩左眼,造成小浩左眼受伤。小浩先后在扶沟县人民医院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小浩于2013年4月7日经许昌莲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左眼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路庄小学在人寿财险公司投保有校(园)方责任保险(期限自2012年9月14日至2013年9月13日),主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450万元,其中每人赔偿限额为30万元。
法院判决:学校有责赔偿有保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人身并造成伤害的,侵权人依法应予赔偿。小浩系在路庄小学就学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路庄小学虽提供有安全值班记录、小学生安全教育讲座、学生安全协议书等证据,但不能充分证明其在管理上已完全有效落实及尽到安全管理职责,故路庄小学在教育、管理上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小胜作为直接侵权人,也存在一定过错,其赔偿责任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因路庄小学在人寿财险公司投保有校方责任保险,故人寿财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就路庄小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直接向小浩赔付。按照路庄小学与人寿财险公司保险合同的约定,人寿财险公司不赔偿精神抚慰金,故小浩的精神抚慰金应由路庄小学及小胜赔偿。扶沟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评析
云南红河律师普锐:学生在学校受伤是因为学校的设施、设备具有不安全因素,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应按照民事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应当赔偿受伤学生的医疗费、护理费和康复治疗的合理费用。但是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职责,事故发生是因为学生个人原因导致的,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律师简介
普锐律师团队,本科毕业于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院,现执业于云南云誉(开远)律师事务所,执业十年以来,成功辨护多起刑事犯罪辩护工作,注重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的有效辩护,多起案件获得缓刑。在多起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近千万。云南省所有高速公路的交通事故,运输合同纠纷都是指定普锐律师所在地开远铁路运输法院管管辖。
手机号码: 15987791350 邮 箱:wwwpr163@163.com
相关阅读:
孩子在学校受伤的,学校担责还是老师担责?
孩子在学校受伤的,学校担责还是老师担责? 众所周知,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是人类文明进步摇篮,肩负着教书育人的职责,其义务是法定的。《中华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明确规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何谓 保护,作为学校来讲,就是……[更多]
【人身损害】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人身损害】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学生在学校期间,学校有一定的监护管理职责。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是否承担责任,主要看学校是否尽到了监管的职责。如果学校工作中存在疏忽,没有尽到其监管职责,则学校存在过错,需要对学生受伤承担责任……[更多]
同学在学校受伤
同学在学校受伤,并提供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咨询……[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