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和全国律协理事会提案办法(试行)
(1997年11月22日第三届全国律协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1月8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律协理事会理事的作用,畅通代表和理事反映问题的渠道,通过提案方式及时反映对律师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推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案是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律协理事会理事,向全国律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是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律协理事会理事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及闭会期间,可以依照本办法提出提案。全国律协理事在其任期内,可以依照本办法提出提案。 第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五名以上代表,三名以上理事,可以提出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位于首位。
三、提案内容应当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写明案由,并可提出具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
四、提案须使用统一格式的提案纸(附后),并附提案电子版一份,发到全国律协指定邮箱,一事一案。
第五条 在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或者全国律协理事会召开期间,由大会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组,负责收集提案;闭会期间,提案送交全国律协秘书处办公室。 第六条 提案组或者全国律协秘书处办公室负责对提案做形式审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案,经报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批准,告知提案人不属于提案受理范围。 第七条 提案的办理,由全国律协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统一负责。 第八条 提案涉及的问题,属于全国律协职权范围的,由全国律协负责办理;属于有关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职权范围的,由全国律协报请或转送该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研究办理。 第九条 全国律协收到提案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将提案办理情况函复提案人。对于在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期间收到的提案,或者重大、复杂的提案,经全国律协秘书长办公会同意,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十条 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应当向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或全国律协理事会会议提交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