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粤高法民一他字〔2004〕9号“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持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依法作出承认或者不予承认的裁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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