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公民的私有财产不断增加,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也发生了新变化。制定于1985年的继承法中规定的继承制度带有明显的时代特征,与当今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国情不相匹配。对此,继承编草案对我国的继承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
举个简单的例子,一对夫妻崇尚“丁克”生活,到晚年亲人相继离去,外甥小刚作为他们唯一的亲人,照顾他们的生活。如果这对夫妻未立遗嘱,不幸离世,按照现行继承法,小刚不在法定代位继承范围里,不能继承他们的遗产,遗产要被认定为无主财产。
“原来的法定继承人范围规定得太窄了。规定得这么窄,就会经常出现无人继承的遗产,城里收归国有,农村收归集体所有。法定继承人范围越宽,可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就越多,形成无人继承遗产的可能性就越小。”杨立新说。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大小,表面体现的是可以继承遗产的亲属范围,实质上是国家对公民私有财产特别是被继承人遗产的尊重。
继承编草案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增加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也就是将被继承人的侄、甥也纳入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这样一来,上例中的小刚就可以享有继承这对夫妻遗产的权利。
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继承编草案还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民法典立法专家之一,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认为,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是继承编草案一个重要的发展,弥补了我国继承实践中的一个漏洞。过去,对于遗产处理,继承人往往是“近水楼台先得月”,导致很多混乱和冲突。现在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由遗嘱确定的或依法产生的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处理,就把遗产处理问题纳入到了合理治理的范畴,不仅保障了遗产处理的合法性、及时性和合理性,也可以大大减少现实中的继承纠纷。
同时,继承编草案还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进一步修改完善了遗嘱继承制度;对继承遗产的范围做了改变,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增加规定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对继承权法定丧失制度予以完善。这些都将有效避免被继承人自由支配遗产的权利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