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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的处罚办法

2021年06月22日15:3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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