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法律知识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 >

使用童工的定义

2021年06月22日17:2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下列情形属于使用童工:

 
  (一)使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生产经营场所从事各种形式劳动,并计付或者变相计付劳动报酬的;
 
  (二)以勤工俭学名义安排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经营性劳动的;
 
  (三)以实习、教学实践、职业技能培训为名,安排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经营性劳动或其从事的劳动已超出学习和培训目的、时限、内容,影响其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的。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行政诉讼委托权限的要求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劳动法知识排行榜
劳动法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