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属于使用童工:
(一)使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生产经营场所从事各种形式劳动,并计付或者变相计付劳动报酬的;
(二)以勤工俭学名义安排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经营性劳动的;
(三)以实习、教学实践、职业技能培训为名,安排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经营性劳动或其从事的劳动已超出学习和培训目的、时限、内容,影响其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的。
下列情形属于使用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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