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工作了二十多年的老员工,无固定期限合同,上班时间打了5分钟瞌睡被公司开除,是不是处罚过重?会不会被判定违法辞退?工作二十多年的员工违法解雇赔偿有多少?
梁江1991年12月入职中山某科技公司从事运输操作工,2007年12月,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月平均薪资3689.3元。
2016年9月9日十点半左右,梁江在上班时打瞌睡,被领导发现后从二楼向一楼逃跑。
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在上班时间睡觉属于乙类违纪行为,公司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本来上班时间睡觉接受警告处分就行了,但是因为梁江被发现后慌不择路逃跑,而工作区域机械设备较多,还有氰化物、电镀液池等危险区域,梁江逃跑非常容易出现伤亡事故。
公司认为梁江这是蔑视公司的规章制度,于是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
依据是《员工手册》第10.3.24条:工作蔑视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发泄自身不良情绪者;公司可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
梁江不服,依据公司规定上班时间睡觉只是书面警告,公司解除合同处罚过重,应当属于违法解除合同。
2016年10月,梁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8683元。
劳动仲裁审理后,认为公司依照规章制度解除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决驳回梁江的仲裁请求,梁江不服起诉至法院。
本案中,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1、梁江的工作年限,梁江主张1991年12月入职,公司主张其2001年6月入职;
2、梁江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解除是否违法。
【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关于入职时间问题,公司虽然主张梁江2001年入职,但根据公司提交的雇员登记表中反映梁江的入职时间是1991年12月,但公司1996年3月才登记成立,所以法院判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为1996年3月。
关于违法解除问题,公司的《员工手册》合法有效,并已向劳动者公示告知,梁江应当予以遵守。
根据公司提供的事件经过、照片和视频反映,梁江在上班时间与工作场所睡觉,被管理人员发现后逃跑100米。
虽然梁江主张其睡觉是因为生病了身体不适,被发现时处于朦胧状态所以才逃跑,但未提交依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员工手册》规定,梁江的行为应给予书面警告处分,并不符合员工手册中可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严重程度亦不足以达到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程度。
故法院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与梁江的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故公司应支付梁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1261.3元(3689.3元/月×20.5个月×2倍)。
上述案例中,公司认为梁江作为在公司工作多年的老员工,对于公司的规章制度应当了解,其被发现睡觉后逃跑属于蔑视公司制度的行为,公司依据制度解除合同并不违法。
但案件审理中,公司可以举证证明员工的睡觉和逃跑行为,却无法证明他有蔑视公司制度的行为。
公司主张员工蔑视规章制度、不尊敬领导、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等,这类不够具体的制度,很难举证,也很难成为有效依据,公司以这类的理由辞退员工,实践中败诉率非常高。
本文案例人名系化名,欲了解详细案情可前往裁判文书网,搜索案号:(2017)粤20民终4747号,有劳动争议问题欢迎在下方评论区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