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定》制定的背景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双拥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做好拥军优属安置工作,强化后路后院后代服务保障,营造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氛围,不断开创军政军民团结新局面,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国防和军队建设全局。我省对1999年出台的《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这部省政府规章施行20多年来,对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加强和巩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推进,以及《兵役法》《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相关上位法的相继修改,我省《规定》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做好新时代拥军优属工作的需要,为此,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并结合我省拥军优属工作实际,重新制定这部省政府规章是必要的。
二、《规定》制定过程
按照省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起草了《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草案)》初稿,省司法厅按照立法程序审核修改后,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发至各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在省政府门户网、省司法网站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同时开展调研论证。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修改完善,形成了《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各市和省中直有关部门以及驻辽军以上部队的意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并对照2021年1月1日施行的《退役军人保障法》,在经反复研究基础上,形成《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草案)》。《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经2021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3月5日起施行。
三、《规定》主要内容
《规定》草案共25条,主要就明确拥军优属工作责任主体、拥军、优抚、安置、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
(一)关于明确现任主体。明确责任主体,形成有效联动机制是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的关键。一是省、市、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将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抚恤优待对象纳入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将拥军优属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二是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拥军优属相关工作。三是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拥军优属公益宣传,增强全民国防观念,营造拥军优属的社会风尚。
(二)关于做好拥军工作。为积极支持和服务保障军队建设。一是在部队执行战备执勤、处置突发事件、训练演习、国防施工、教学科研等任务时,根据部队需求予以支持配合,提供物资、交通运输、医疗卫生、信息等必要的保障。二是做好驻地部队营区、军事设施周边区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障部队驻地安全。三是保障驻地部队粮油、副食品、水电、燃料等物资供应,以及军事通信和军用物资、军事人员运输。四是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三)关于做好优抚工作。为确保军人军属依法享受优待,提升军人的荣誉感和幸福感。一是邀请抚恤优待对象代表参加重大庆典和纪念活动,为抚恤优待对象家庭悬挂光荣牌,为在部队立功受奖的军人家庭送喜报。二是义务兵服现役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给其家庭优待金;服现役期间的义务兵、士官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予以保留。三是在军人出行、参观游览、住房保障等方面作出优待规定。
(四)关于做好安置工作。退役军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是拥军优属的重要内容。一是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二是做好随军随调配偶的工作落实以及就业指导。三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
《规定》施行后做好相关宣传工作,针对社会关注的问题进行解答释疑,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公益宣传,增强全民国防观念,营造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