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承担什么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从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侵犯生命健康权造成的人身损害可以分为一般伤害、致人残废、致人死亡三种。
一般伤害就是身体受到伤害后,经过治疗后可以恢复健康。不影响劳动和生活能力的情况。一般伤害,致害人的赔偿范围包括:
受害人的医疗费;.受害人的营养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治疗期间的交通费;.受害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致人残废就是指身体受到严重损害,经过治疗后不能恢复或不能全部恢复健康,致使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或生活能力的情况。致人残废,致害人除承担一般伤害应赔偿的各项费用外,还要赔偿受害人的生活补助费。
致人死亡的,致害人除赔偿受害人死亡前的医疗费、住院费等必要的费用外,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相关阅读:
健康权纠纷,为当事人减损至一万元
健康权纠纷,为当事人减损至一万元 南京律师吴宗涛,法律硕士,现执业于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经济债权、合同房产、交通事故等领域,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在长期执业过程中逐步形成以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为指导、以检索大数据对个案……[更多]
健康权的权利内容有什么?
健康权的权利内容有什么? 甘肃平凉损害赔偿律师姜建新 解答: 健康权的权利内容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