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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责任有哪些

2021年06月24日14:3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承担什么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从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侵犯生命健康权造成的人身损害可以分为一般伤害、致人残废、致人死亡三种。
 
  一般伤害就是身体受到伤害后,经过治疗后可以恢复健康。不影响劳动和生活能力的情况。一般伤害,致害人的赔偿范围包括:
 
  受害人的医疗费;.受害人的营养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治疗期间的交通费;.受害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致人残废就是指身体受到严重损害,经过治疗后不能恢复或不能全部恢复健康,致使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或生活能力的情况。致人残废,致害人除承担一般伤害应赔偿的各项费用外,还要赔偿受害人的生活补助费。
 
  致人死亡的,致害人除赔偿受害人死亡前的医疗费、住院费等必要的费用外,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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