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相关阅读:
【原创文章】北京公司法律师评析劳动法上“劳动者”资格认定的案例,电话13720087971
【原创文章】北京公司法律师评析劳动法上“劳动者”资格认定的案例,电话 13720087971 文章作者沈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 连续三届委员,长期从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对于企业员工管理的深层法律问题有深入研究和丰富的经验,对因劳动争议为服务单位……[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修订)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三章……[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