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被告人葛某等人在南京火车站附近拉拢嫖客数人,至车站附近一小区单元房内,与石某等多名失足女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其中在性交易过程中,葛某指使他人乘隙盗窃嫖客衣服内的钱财,并在性交易完成后,葛某又指使他人在院内对嫖客实施敲诈勒索行为。
公诉机关以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对石某提起公诉。
辩护及庭审经过:
本案陈建兴律师是在开庭前二天接受委托的,时间太紧迫。与当事人石某详细沟通过后,又详细审阅卷宗证据材料,认定石某构成盗窃罪(从犯)没有异议,但并无充分证据证实石某明知葛某等人存在敲诈嫖客的行为,石某不应对敲诈勒索罪承担刑事责任。
开庭发问环节,辩护人着重发问石某:是否知道有敲诈嫖客行为?敲诈地点是否就在卖淫现场,是否对敲诈的钱财有分成等,得到的回答是:不知道有敲诈行为;不是在嫖娼现场敲诈的;根本没有分成。
法院最终对该案判决是石某犯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律师观点:
1.庭审结束,石某及其他同案被告人对辩护人的发问和专业辩护能力给予充分的肯定。
2.该案对石某判处二罪,证据是不充分的,判决书论证的理由并非得当有力。在对石某主观明知的认定上,明显属于推定明知。
3.律师介入辩护要趁早,如果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介入辩护,有信心能说服检察官只以盗窃罪起诉。
北京律师殷国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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